為了洗刷台灣「行人地獄」的汙名,立法院於4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總統府於5月3日公布總統令,提高未停讓行人、無照駕駛、加重危險駕駛等罰則,並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交通部也在5月4日表示,將配合後續相關子法作業,目標在7月1日時推行新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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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三讀通過,其中構成「危險駕駛」的條件從原本的超速60公里變為40公里,罰款上限也變高,同時還得面臨原先就規定的「吊扣牌照」6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三讀後,「加重危險駕駛」構成條件也出現變化。(圖/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三讀後,「加重危險駕駛」構成條件也出現變化。(圖/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三讀後,構成條件「加重危險駕駛」與罰則的變化

🔺現行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即將上路的新法罰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這樣的變化讓一群駕駛人認為相當不合理,跑到公共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提案,提案者主張「不斷的降低速限只會讓交通更加堵塞,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希望新法條例能放寬,恢復舊制之60公里速限,截至今(29)日晚間18點整,已經有4953人附議,離5000人門檻已經不遠。

許多駕駛人也在平臺上方留下贊同意見「所謂的嚴重超速應該是指真正會反應不及、失控造成危險的速度,而不是牌子上那個不合理的速限吧」、「乾脆車子都強制安裝限速器好了」、「政府先把道路速限調整到合理範圍,再來規範人民遵守合理的速限吧」。

▲有駕駛到公共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提案,主張「不斷的降低速限只會讓交通更加堵塞,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有駕駛到公共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提案,主張「不斷的降低速限只會讓交通更加堵塞,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但也有不少人認為提案內容有很大疑慮「反對放寬,要放寬的不是法規,要調整的是不合時宜的道路速限,以及滿地的測速照相機,超速還是必須要扣牌」、「支持提高道路速限,但不支持放寬『嚴重超速』定義」、「反對放寬,應該是針對不合理的速限路段去做調整,而不是全面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