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控,利用採購案及安插人事的機會,前後收賄共390萬元,一、二審依3個《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方指控,2017年至2018年間,頭城鎮辦理「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標案案號TC107005)」期間,曹乾舜收賄300萬元,使光寶公司以3200萬元得標;另查出,2015年間,該鎮進用教保、清潔隊人員的機會,先後收取林姓鎮民的40萬、50萬元賄款,助其子女安插職位。
歷審認為,曹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不但辜負民眾所託,更使得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減損公權力執行的威信,考量曹自偵查起便承認全部犯罪,並已經自動繳回全部收受的賄賂,依3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曹提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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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認為,曹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不但辜負民眾所託,更使得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減損公權力執行的威信,考量曹自偵查起便承認全部犯罪,並已經自動繳回全部收受的賄賂,依3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曹提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