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審議《公職人員選舉選罷法》修正草案,並於今(25)日併案送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開黨團協商。經協商結果,通過條文第32條、第47條,增訂第51條之3、第74條、第104條、第110條、第112條。不過,有關「黑金槍毒」終身不得參選限制的第26條修正部分,朝野黨團仍意見分歧,游錫堃宣布協商結論,決定保留第26條,並送行政院會處理。
立法院游錫堃今下午主持黨團朝野協商,就《公職人員選舉選罷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針對第26條修正內容,時代立委邱顯智發言說,參政權是民主基本權的核心,終身限制參政權必須非常謹慎、謹慎再謹慎,否則若將內政委員會結論推翻,回到一開始的狀況,將很可能被宣告違憲。
邱顯智質疑,若照行政院版本所滲透意識形態,這不是他所認識的台灣,過去在游錫堃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努力下在國會打拼30多年,台灣是多元包容的,還是亞洲的同婚國家,怎麼會開倒車?
邱顯智強調,《選罷法》涉及里長、鄉民代表、縣市議員到立委,難道容納不下一個被判緩刑,因此就終身不得參選,開什麼玩笑?他舉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百百種,有的罪很輕微如種植大麻種子,觸犯此罪被判易科罰金或幾個月刑期,因此就終身不能參選村長,這會有比例原則問題。
邱顯智表示,台灣的共同體邊界應越來越擴大,並將所有人包容進去,總是要給人一點機會,這樣才是正常的做法。他強調,若要執行應以刑度區分,如判三年以上限制參選五年、判五年以上限制參選七年、七年以上限制參選十年,此情形才是妥當做法,若沒定讞一審判十年以上,就被限制終身不得參選,這會強烈違反無罪推定。
內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指出,該案在委員會討論多次,甲案為委員會通過、乙案為綜合邱顯智及民眾黨意見推出建議修正案,差別包括洗錢違罪,是否終身不得參選?建議修正有刑度,緩刑要有保留時間,都是比例原則問題。
陳玉珍說,緩刑及免刑宣告一定時間不能選,緩刑通常是微罪,並限制參選期限,另十年以上判決未確定,委員會刪除是因無罪推定,意即一審有罪、二審可能無罪還沒定讞。
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對於第26條如何修正?各黨都有不同立場,包括原住民族群但書,他們可能不會接受,委員會到院會也可能會有不同立場。他認為,送到院會才是最終版本,各黨團不應在這互相刺探彼此版本,呼籲各黨都有政治立場,要怎麼修就自己開黨團會議,表決時拿出來再准審。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則質疑,該條委員會審查通過,但委員會又有建議修正條文分甲案、乙案,「這代表委員會沒共識也沒簽名」,兩案沒有共識還拿到黨團協商,還硬要講有共識。
最後,見朝野黨團仍未達成共識,游錫堃宣布協商結論,並促各黨團就結論修改。游錫堃表示,一、協商通過條文第32條、第47條,增訂第51條之3、第74條、第104條、第110條及第112條;二、保留條文第26條;三、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五、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允已通過,保留部分均予保留,院會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一人,依序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團、民進黨團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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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質疑,若照行政院版本所滲透意識形態,這不是他所認識的台灣,過去在游錫堃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努力下在國會打拼30多年,台灣是多元包容的,還是亞洲的同婚國家,怎麼會開倒車?
邱顯智強調,《選罷法》涉及里長、鄉民代表、縣市議員到立委,難道容納不下一個被判緩刑,因此就終身不得參選,開什麼玩笑?他舉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百百種,有的罪很輕微如種植大麻種子,觸犯此罪被判易科罰金或幾個月刑期,因此就終身不能參選村長,這會有比例原則問題。
邱顯智表示,台灣的共同體邊界應越來越擴大,並將所有人包容進去,總是要給人一點機會,這樣才是正常的做法。他強調,若要執行應以刑度區分,如判三年以上限制參選五年、判五年以上限制參選七年、七年以上限制參選十年,此情形才是妥當做法,若沒定讞一審判十年以上,就被限制終身不得參選,這會強烈違反無罪推定。
內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指出,該案在委員會討論多次,甲案為委員會通過、乙案為綜合邱顯智及民眾黨意見推出建議修正案,差別包括洗錢違罪,是否終身不得參選?建議修正有刑度,緩刑要有保留時間,都是比例原則問題。
陳玉珍說,緩刑及免刑宣告一定時間不能選,緩刑通常是微罪,並限制參選期限,另十年以上判決未確定,委員會刪除是因無罪推定,意即一審有罪、二審可能無罪還沒定讞。
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對於第26條如何修正?各黨都有不同立場,包括原住民族群但書,他們可能不會接受,委員會到院會也可能會有不同立場。他認為,送到院會才是最終版本,各黨團不應在這互相刺探彼此版本,呼籲各黨都有政治立場,要怎麼修就自己開黨團會議,表決時拿出來再准審。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則質疑,該條委員會審查通過,但委員會又有建議修正條文分甲案、乙案,「這代表委員會沒共識也沒簽名」,兩案沒有共識還拿到黨團協商,還硬要講有共識。
最後,見朝野黨團仍未達成共識,游錫堃宣布協商結論,並促各黨團就結論修改。游錫堃表示,一、協商通過條文第32條、第47條,增訂第51條之3、第74條、第104條、第110條及第112條;二、保留條文第26條;三、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五、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允已通過,保留部分均予保留,院會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一人,依序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團、民進黨團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