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女檢」陳玉珍因收受2300萬元賄款包庇賭博電玩業者,4年前被依貪汙罪判處12年定讞,後遭法務部廢止其律師證書。陳玉珍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她的請求,判她敗訴。可上訴。
檢方指控,陳玉珍自1999年至2006年間,利用任職宜蘭、板橋(新北檢改制前)地檢署、高檢署期間,明知施永華經營賭博電玩牟利,不但沒有依法偵查、起訴,而且利用「後案併前案」的分案規則,以及扣壓、交付代保管的規定拖延不結案、累積案件,濫權不起訴,涉有違背職務行為並收受賄賂對價共計2300萬元。
2019年2月,最高法院將她判刑12年確定,陳入獄服刑。同年9月,法務部召開陳玉珍的律師資格審查會,認定陳違法《律師法》,處分廢止她的律師證書,並命她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未返還者,依法註銷該律師證書。
陳玉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她只是領有律師證書,從未加入律師公會,也未實際執行律師業務,自無可能在執行律師業務時犯罪,侵害律師信譽的損害事實也無從發生,無生損害律師信譽之情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法務部處分,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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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最高法院將她判刑12年確定,陳入獄服刑。同年9月,法務部召開陳玉珍的律師資格審查會,認定陳違法《律師法》,處分廢止她的律師證書,並命她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未返還者,依法註銷該律師證書。
陳玉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她只是領有律師證書,從未加入律師公會,也未實際執行律師業務,自無可能在執行律師業務時犯罪,侵害律師信譽的損害事實也無從發生,無生損害律師信譽之情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法務部處分,但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