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勞工販運問題備受社會關注,監察院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今(18)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民國109年彰化少年小羅遭雇主拘禁凌虐事件提出調查報告,呼籲行政院督導有關部會,就青少年及兒少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進行全面檢討。另針對同案另一名被害人林男,因饑餓至超商偷竊被判竊盜罪,請法務部研議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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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說明,本案起因於109年4月10日,桃園市員警追查一起超商竊盜案,循線查獲林男後,經林男供述,將一同被拘禁的少年小羅救出,全案在109年5月間經媒體報導而引發外界關注;經檢警追查發現,林男與少年小羅,當時分別受僱於詹男、黃男,從事太陽能板組裝工作,卻在109年1月下旬農曆年後,於疫情無工作期間,遭雇主詹男、黃男拘禁在詹之女友李女之彰化住處,期間遭到詹、黃2人毆打、BB彈射擊、吃狗屎尿與電刑等殘忍、不人道虐待,「有如台版柬埔寨翻版」。
 
監察院表示,後來小羅在109年3月間向朋友求救,其母報案後員警到彰化住處查處,卻因無搜索票及查無異狀後離去。但詹男及黃男除繼續以電擊、餵食毒品等殘忍方式虐待小羅及林男,並移轉兩人帶往桃園宿舍繼續拘禁,案發後詹男、黃男均遭法院以殺人未遂等罪分別判刑12年、9年,判決定讞。
 
監委葉大華、高涌誠指出,在本案發生前,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曾邀集各部會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討論,並決議將兒少遭受職場凌虐或致死案件,納入衛福部重大兒虐個案檢討會議,成為社安網計畫一環。另也決議請勞動部檢討兒少職場安全相關議題與策略,勞動部隨後成立跨部會「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
 
但本案經媒體揭露後,該小組對本案進行討論,但當時本案還在司法調查階段,事證取得相對不易,以致於本院立案調查後,尚發現有違失,故促請行政院督同衛福部、勞動部、共同合作,就兒少遭受職場凌虐案件納入社會安全網重大兒虐個案檢討機制,以強化各政府部門之橫向聯繫機制,另依CRC重新檢討本案並進行相關政策之檢討改進。
 
葉大華、高涌誠表示,本案2位被害人均在司法調查時被鑑別認定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依法應受到法律協助。但林男被詹男、黃男拘禁後,因飢餓難耐逃出來到超商偷取食物食用,竟被以竊盜罪判決有罪確定,且以高出食物總價60倍與超商達成和解,換取法院給予緩刑2年,實在令人遺憾與不符比例原則,「故針對該竊盜案審理法院未能審酌林男發生偷竊原因,以及未能審酌林男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兩位委員說,被害人小羅在本案案發後,罹患精神疾病,故在司法訴訟程序參與上,第一審時法院3次傳喚小羅,小羅均未能到庭,一直到第二審時才有法律扶助律師協助他表達意見;小羅無論於偵查、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協助均有所延遲或疏漏,未能保障其表意權。

監委進一步建議,111年我國舉行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專家於結論性意見中建議我國應思考仿照北歐國家建置Barnahus(兒童之家),建立友善晤談兒少機制」,以兒少為中心並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下,取得兒少證言及保護兒少表達意見權利,請行政院督促衛福部、法務部研議其可行性。
 
監委指出,小羅因電擊截肢的受害狀況,一審法院認為已達到刑法重傷害,但二審法院則認為未成立重傷害,因此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定不予補償,小羅未覆議而確定,但重傷害在解釋是否成立上有多種可能性,犯罪被害人申請重傷害補償時,雖應尊重刑事法院認定結果,但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應仍得從寬、從實認定有無重傷事實,小羅罹患精神疾病情形未能經審議會審酌,有關機關仍有改善空間。

有鑑於弱勢處境青少年未滿18歲修學,或甫滿18歲就進入職場工作,成詐騙及人口販運高風險族群,監察委員促請有關青少年勞動權益、勞動職場安全等議題,相關政府部門實應加大力道重視,行政院應督同相關部會,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做法,研議防範兒少遭經濟剝削與強迫勞動之機制。

最後,調查報告也提到,針對員警一開始到彰化住處查無異狀、小羅休學學校未能從中離系統發現小羅未繼續工作,以及地方縣市政府未能正確對本案行為人依兒少權法裁罰等違失,請有關機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