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震驚台灣社會的「台版柬埔寨」案,詐欺犯罪集團不僅囚禁凌虐被害人,更不惜殺人棄屍,手段之殘暴令人髮指。前立委黃國昌今日表示,這個犯罪集團的首腦「藍道」杜承哲,直到最近落網後,社會才警覺原來早就是詐欺慣犯,被捕時還正在就前案的詐欺罪責「易服勞動」中,一邊「易服勞動」,一邊指揮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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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在臉書揭露,他追蹤杜承哲的個案,不難理解他為什麼曾經在兩個案件中遭到判刑,但毫不擔心刑事制裁,變本加厲、越做越大。從一個犯罪集團負責收水的成員,搖身成為犯罪集團的首腦。

他表示,犯下31個最低本刑1年以上徒刑的「加重詐欺罪」,卻從未入監服刑對杜承哲而言,儘管加入了犯罪組織,經查獲的「加重詐欺」犯行總共有31罪,原本每一罪的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後的結果卻是「判2年、宣告緩刑」 「判10月、易服勞動」,等於完全不必入監服刑。

他進一步分析,這到底是怎麼造成這個結果的呢?簡單來講,️經過檢警偵辦、證明的犯罪事實,包括:杜承哲在2020年加入由A、B等人指揮的犯罪組織,透過電信詐欺的手法,在5-6月間,共同詐騙12位被害人,杜承哲擔任「收水」的角色(以下稱A案)。上開犯行遭檢警偵破後,杜承哲曾在2020年7月遭法院裁定羈押。

不過,在杜承哲經釋放後,持續與A、B等人合作,於10-11月間共同詐騙19位被害人,擔任將詐取款項在不同人頭帳戶間移轉的角色(以下稱B案)。

⛔️A案:12個「加重詐欺」罪,只判「10月徒刑」,還易服勞動

➡️先「想像競合」就杜承哲在A案的犯罪行為,法律上共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以及「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僅「從重」之「加重詐欺罪」論斷,共有12個「加重詐欺罪」。

➡️再「顯可憫恕」減刑「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最低為1年有期徒刑。不過,審理A案的法官透過刑法第59條的「顯可憫恕」為杜承哲減刑,最後每個「加重詐欺罪」均僅判「6月有期徒刑」。

➡️最後透過「數罪併罰」大幅縮減「執行刑」就12個「加重詐欺」罪,每個宣告6月有期徒刑,總宣告刑為6年。但是,「宣告刑」並非真正要服的「執行刑」。接下來,法院還要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6個月)與「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6年)之間,決定「執行刑」。就此案,法院宣告的執行刑,只有「10個月」。同時,依刑法第41條規定,由於每罪個別的宣告刑只有「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必入監。

黃國昌說,接下來️B案部分:總共有19個「加重詐欺」罪,只判「2年徒刑」,同時「緩刑3年」。

➡️先「想像競合」就杜承哲在B案的犯罪行為,法律上構成「洗錢罪」及「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僅「從重」之「加重詐欺罪」論斷,共有19個「加重詐欺罪」。

➡️ 總宣告刑:21年2月就19個「加重詐欺」罪:8個宣告1年徒刑、5個宣告1年1月徒刑、3個宣告1年2月徒刑、1個宣告1年3月徒刑、1個宣告1年4月徒刑、1個宣告1年8月徒刑,總宣告刑為21年2個月。

➡️透過「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為2年就上開宣告刑,同樣地透過如前所說明的「數罪併罰」機制(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1年8個月)與「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21年2個月)之間),法院定「執行刑」為2年。

➡️最後「宣告緩刑」在將執行刑定為2年之後,剛好符合宣告「緩刑」的門檻,法官最後依刑法第74條的規定,為杜承哲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杜承哲得到了什麼教訓?杜承哲在2020年參與犯罪組織,犯下了31個加重詐欺罪。在檢警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偵辦,歷經檢察官的偵查與公訴的審判,最後杜承哲一天的牢都沒有坐過。

現行刑事體系的既有制度,可以說都被發揮地淋漓盡致,最後產出「極度輕縱」的結果。

黃國昌說,其中值得追問的是:在A案,到底有什麼「顯可憫恕」,將法定本刑1年以上的加重詐欺,減為「6月」?

在B案,明明是被逮羈押後放出來,竟然還繼續幹,為何宣告緩刑?

更為根本的問題是:杜承哲到底得到了什麼教訓?這個結果,到底是滿足了「應報」、還是「預防」、抑或是「教化」的功能?他強調,杜承哲會變本加厲,成為台版柬埔寨首腦,其實一點都不讓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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