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警局苓雅分局日前接獲檢舉1名陳姓騎士乘重機車時,以放開雙手方式在路上騎車,並低頭目視螢幕,未注意車前狀況,已無法因應道路上隨時發生之狀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的行車安全,經路人檢舉,經檢視故依規定予以舉發(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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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民眾騎乘重機車沿建國一路東向西行駛至建國一路70號時,因低頭使用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已無法因應道路上隨時發生之狀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圖/苓雅分局提供)
▲陳姓民眾騎乘重機車沿建國一路東向西行駛至建國一路70號時,因低頭使用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已無法因應道路上隨時發生之狀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圖/苓雅分局提供)
苓雅分局獲報3月27日9時58分,陳姓民眾騎乘重機車沿建國一路東向西行駛至建國一路70號時,因低頭使用手機,遭後方民眾提供影像向該分局檢舉。

▲陳姓民眾騎乘重機車沿建國一路東向西行駛至建國一路70號時,因低頭使用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已無法因應道路上隨時發生之狀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圖/苓雅分局提供)
▲陳姓民眾騎乘重機車沿建國一路東向西行駛至建國一路70號時,因低頭使用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已無法因應道路上隨時發生之狀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圖/苓雅分局提供)
經檢視檢舉影片內容,駕駛人確實以放開雙手的方式在路上騎車,並低頭目視螢幕,未注意車前狀況,已無法因應道路上隨時發生之狀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經查該駕駛人行為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1項1款「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規定,故依規定予以舉發(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苓雅分局提醒,駕駛人切勿以放開雙手等危險方式駕車,以免危及路人或違規受罰。警方將持續針對各項交通違規行為加強取締告發,以維護市民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