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掏空裕台公司12億資產遭起訴的劉振強,在逃亡美國20年後落網,最後獲判無罪確定。劉以審理中被羈押為由請求刑事補償,士林地院認為,劉逃亡20年才到案而被羈押36天,自應負起相當責任,准許以每日3000日為標準,補償10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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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間,士檢依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起訴劉振強,但他未到案,同年7 月遭法院發布通緝,直到2018年才被調查局押解回台歸案,當時法官裁定交保,但劉覓保無著且有逃亡之虞,於是改裁定羈押。

士院認為,法官當時裁定羈押劉並無不當,因他明知已被起訴,卻未如期到庭,更在得知被通緝後,因不願喪失美國綠卡資格而滯留國外,可見他存有逃避僥倖心理,被羈押應自負相當責任;考量劉正值壯年被羈押,以及待在看守所時所受身心痛苦、名譽減損等,准許以每日3000日為標準,補償羈押天數共36日,金額為10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