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部分立委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對此,中央銀行今(8)日提出4點回應,強調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但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目的,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也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央行指出,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而且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
央行表示,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還有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同時,央行法第2條規定央行的經營目標,其中並無創造財富,草案建議設立的基金,擬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亦非央行的業務。
此外,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的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央行表示,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此外,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央行強調,主要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既為「政府」的基金,我國是否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審慎衡酌。而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政府如決定設立,建議應制定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央行還說,今(2023)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占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以我國並非IMF會員國,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以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之韌性,因此,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資金來源,宜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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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示,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還有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同時,央行法第2條規定央行的經營目標,其中並無創造財富,草案建議設立的基金,擬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亦非央行的業務。
此外,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的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央行表示,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此外,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央行強調,主要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既為「政府」的基金,我國是否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審慎衡酌。而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政府如決定設立,建議應制定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央行還說,今(2023)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占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以我國並非IMF會員國,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以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之韌性,因此,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資金來源,宜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