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路借貸平台傳出疑似涉及詐騙事件,由台灣金隆科技公司經營的「im.B借貸媒合平台」爆出平台負責人疑似捲款逃跑,上千受害者組成自救會。對此,金管會表示,這並非金管會監管的對象,是否涉違法要由司法單位認定,若違反《銀行法》,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今(3)日進一步透露,有接到4-5件檢舉案,並已移送檢調,之後就會看檢調辦案的需求配合。
另外,莊琇媛在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詢時指出,im.B借貸媒合平台在國內4家銀行有開立存款帳戶,包括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永豐銀行,目前餘額已不多,可能只有幾萬元,其中已有2家銀行已列警示戶,金管會也已要求銀行回頭檢討當初的KYC(認識客戶)是否有疏漏。
其實,銀行局昨日就表示,近期持續接獲民眾檢舉「im.B借貸媒合平台」疑涉嫌「假債權、真吸金」,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但這涉及刑事責任調查及認定,需由司法檢調機關視個案事實進行判斷,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不過,金管會也強調,台灣金隆科技公司經營的「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非金管會監管的特許事業,非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及監理的金融機構,網路借貸業務經營行為可能涉及的法令相當廣泛,除了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需注意法令規範外,民眾從事借貸行為應意識4大風險,包括貸與人與借用人互不相識,對於倒帳風險難以合理預期評估;網路借貸平台若經營管理能力不足、內控不佳,可能發生捲款潛逃、詐欺或資訊系統因駭客入侵致交易資料遭竄改、交易款項被盜或個資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貸與人出借後,款項並非可隨時收回,縱使有債權讓與機制,但不保證讓與成功,貸與人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借款與存款不同,不能保證收回,民眾對未來的損失或糾紛需審慎評估並注意風險。
銀行局長莊琇媛今日在立法院財委會受訪時也證實,4月27日及4月28日有收到4至5件投資人檢舉,由於此案涉及《銀行法》非銀行業吸收存款懂事及詐騙,涉及刑法,這幾天已移送檢調,之後就會看檢調辦案的需求配合。
她還提到,這並非首次發生,過去也有非法地下匯兌的陳情涉不法吸金,金管會也都會移送,目前沒有掌握到im.B借貸媒合平台整體受害金額,都是零星陳情案,且只有部分民眾提供金額。
至於未來如何強化銀行與P2P業者往來規範?莊琇媛說,銀行公會本來就有訂有相關規範,且銀行有往來的P2P業者都有按規範辦理,但有些P2P業者經營項目沒有充份揭露,銀行KYC時沒掌握,後續監控又沒發現,就會把這些P2P業者當成一般客戶,像im.B平台就與銀行只有「一般存款帳戶」的往來,沒有合作關係。
對於立委指稱歐美國家對於P2P業者已由金融監理單位主理,成立需核准且要求資訊揭露,但台灣卻是金管會、數位部、經濟部「三不管」,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則表示,各國監理資源配置不同,目前借貸並不是金管會監管的特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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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銀行局昨日就表示,近期持續接獲民眾檢舉「im.B借貸媒合平台」疑涉嫌「假債權、真吸金」,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但這涉及刑事責任調查及認定,需由司法檢調機關視個案事實進行判斷,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不過,金管會也強調,台灣金隆科技公司經營的「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非金管會監管的特許事業,非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及監理的金融機構,網路借貸業務經營行為可能涉及的法令相當廣泛,除了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需注意法令規範外,民眾從事借貸行為應意識4大風險,包括貸與人與借用人互不相識,對於倒帳風險難以合理預期評估;網路借貸平台若經營管理能力不足、內控不佳,可能發生捲款潛逃、詐欺或資訊系統因駭客入侵致交易資料遭竄改、交易款項被盜或個資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貸與人出借後,款項並非可隨時收回,縱使有債權讓與機制,但不保證讓與成功,貸與人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借款與存款不同,不能保證收回,民眾對未來的損失或糾紛需審慎評估並注意風險。
銀行局長莊琇媛今日在立法院財委會受訪時也證實,4月27日及4月28日有收到4至5件投資人檢舉,由於此案涉及《銀行法》非銀行業吸收存款懂事及詐騙,涉及刑法,這幾天已移送檢調,之後就會看檢調辦案的需求配合。
她還提到,這並非首次發生,過去也有非法地下匯兌的陳情涉不法吸金,金管會也都會移送,目前沒有掌握到im.B借貸媒合平台整體受害金額,都是零星陳情案,且只有部分民眾提供金額。
至於未來如何強化銀行與P2P業者往來規範?莊琇媛說,銀行公會本來就有訂有相關規範,且銀行有往來的P2P業者都有按規範辦理,但有些P2P業者經營項目沒有充份揭露,銀行KYC時沒掌握,後續監控又沒發現,就會把這些P2P業者當成一般客戶,像im.B平台就與銀行只有「一般存款帳戶」的往來,沒有合作關係。
對於立委指稱歐美國家對於P2P業者已由金融監理單位主理,成立需核准且要求資訊揭露,但台灣卻是金管會、數位部、經濟部「三不管」,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則表示,各國監理資源配置不同,目前借貸並不是金管會監管的特許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