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洪先生日前團購紅燒腣膀,才加熱第一包就覺得味道特別酸,一看包裝竟已過期10年!嚇得再也不敢吃、向市議員江和樹陳情。台中市衛生局下午公佈稽查結果,該批紅燒蹄膀確實是今年3月所做,卻標錯日期,引起一場虛驚。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日前接獲民眾洪先生投訴,表示他在團購網跟團買紅燒腣膀,18日12塊豬腳到貨,20日他打開一包加熱,吃第一塊就覺得酸酸的,於是拿起外包裝袋檢視,發現上面的製造日期是「102/03/15」,竟已過期10年!
洪先生一家嚇得再也不敢吃,連忙把豬腳倒掉,也通知一起團購的朋友千萬不要吃!朋友向團購主反映,事後全額退費,他不清楚是廠商還是團購主退的錢,但兩人越想越不對勁,決定向民代反映。
江和樹表示,這家位於沙鹿區的業者,公司設立日期是2013年8月8日,但產品出廠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比成立公司還早5個月,實在太扯!主管機關有必要好好查查。
衛生局表示,將先與當事人了解聯繫、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並前往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呼籲民眾,若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求償,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除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衛生局今(28)日下午公佈稽查結果,業者今年3月接單後共製作20份「紅燒蹄膀」,分別於4月16日出貨12份給團購聯絡人、4月19日出貨8份給員工家屬或親戚,現場已無庫存。經查進出貨資料,豬肉原料於今年3月間購入,4月16日出貨前打印產品標籤黏貼,19日左右接到團購聯絡人反映有效日期錯誤,業者立即向團購聯絡人表示該批產品不收費,亦可接受退貨回收。
衛生局表示。該產品並非過期,而是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法完成業者訪談陳述後,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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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一家嚇得再也不敢吃,連忙把豬腳倒掉,也通知一起團購的朋友千萬不要吃!朋友向團購主反映,事後全額退費,他不清楚是廠商還是團購主退的錢,但兩人越想越不對勁,決定向民代反映。
江和樹表示,這家位於沙鹿區的業者,公司設立日期是2013年8月8日,但產品出廠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比成立公司還早5個月,實在太扯!主管機關有必要好好查查。
衛生局表示,將先與當事人了解聯繫、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並前往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呼籲民眾,若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求償,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除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衛生局今(28)日下午公佈稽查結果,業者今年3月接單後共製作20份「紅燒蹄膀」,分別於4月16日出貨12份給團購聯絡人、4月19日出貨8份給員工家屬或親戚,現場已無庫存。經查進出貨資料,豬肉原料於今年3月間購入,4月16日出貨前打印產品標籤黏貼,19日左右接到團購聯絡人反映有效日期錯誤,業者立即向團購聯絡人表示該批產品不收費,亦可接受退貨回收。
衛生局表示。該產品並非過期,而是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法完成業者訪談陳述後,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