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航警局保安大隊小隊長吳候泉、林建清及隊員廖志強被控借職務之便超買菸酒,再由親友夾帶入關,涉犯圖利罪。一審僅認定廖有罪,另2人無罪,二審認定,檢方舉證不足,3人都判無罪。檢方針對廖男無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檢方指控,依規定,旅客入境時購買免稅菸酒,只有一條菸與1公升酒的免稅額度,超過須申報並繳稅;但吳等3名航警,涉自2008年起,利用職務之便超買菸酒,趁親友入境時裝入他們的行李箱,並陪同親友出關,海關看到有警察陪同,通常會信任該名旅客而放行,未攔下查驗,待出關後,親友再把菸酒還給3警。
桃院認為,3人對於超額菸酒雖不主動查驗、通報海關而違規,但依最高法院見解,仍須有足過證據證明3人陪同入境過程有「具體言行影響海關」,因廖過海關時曾點頭示意,海關才不查驗,因此只判廖有罪。
高院認為,航警與海關分屬不同機關,職務上無監督或隸屬,航警陪同入境旅客通過海關查驗台時,海關通常會「信任」航警不致違法,但若有疑,仍會攔查;海關是否出自廖的言行而放行,因卷內沒有值勤海關的證述,無從認定,加上台北關回覆「不知道當天值班的是誰」,法院無從調查,因此將廖改判處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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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院認為,3人對於超額菸酒雖不主動查驗、通報海關而違規,但依最高法院見解,仍須有足過證據證明3人陪同入境過程有「具體言行影響海關」,因廖過海關時曾點頭示意,海關才不查驗,因此只判廖有罪。
高院認為,航警與海關分屬不同機關,職務上無監督或隸屬,航警陪同入境旅客通過海關查驗台時,海關通常會「信任」航警不致違法,但若有疑,仍會攔查;海關是否出自廖的言行而放行,因卷內沒有值勤海關的證述,無從認定,加上台北關回覆「不知道當天值班的是誰」,法院無從調查,因此將廖改判處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