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法比照異性配偶 內政部:同婚收養子女身分證省略「養」字

記者翁子竣/台北報導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法,明定同性婚姻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紀載,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省略「養」字。(圖/NOWnews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法,明定同性婚姻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紀載,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省略「養」字。(圖/NOWnews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預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修正草案第9條說明,同性婚姻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紀載,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省略「養」字。該公告將自即日起至6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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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修正目的,內政部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迄今,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經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之作法記載,以與異性婚姻之規範一致。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重要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性,將不得變更之情形及變更次數予以納入。

說明同性婚姻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欄位記載更正。內政部表示,按現行規定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國民身分證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養父或養母均不省略「養」字,考量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為求一致,同性婚姻關係收養子女,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之作法,省略「養」字。

此外,內政部也預告增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次數、重新配賦原則及不得變更之情形,其中以特殊情事申請變更統一編號者,則以一次為限。至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則將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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