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9)日繼續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全教總強烈反對「戶外教育」入法,認為教育部已訂有相關規範,且「戶外教育」也是《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19項議題之一,再行寫入《國民教育法》,實屬疊床架屋,修法品質堪憂;立委們盼學生走出課室,讓學生有更多體驗課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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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因國小及國中設置獎助學金規定不一致、學校教科書編輯單位及審定程序尚無法律明文規範、學校行政組織無法因應組織再造與總量管制精神等問題,有必要修正。其中增訂學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的處理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其相關事項補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督導學校教學正常化之自治法規。

全教總表示,請朝野委員「齊一高中、國中小教育法制」、「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應符合民主、多元參與的價值」、「保障小校酌增教師員額之空間」、「攬才專班師資應依現行規範辦理」。

有關常態編班條款,全教總指出,部分縣市政府仍未能完全落實,除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外,相關事項辦法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多一道機制,確保常態編班充分落實。

立委陳培瑜、邱顯智、林宜瑾等人皆認為,部分縣市無力把關常態編班與教學正常化的落實,針對落實學校正常教學,地方政府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育部也同意,並更改條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另外,草案增訂第37條,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之戶外教育,提供學生體驗課程;國中應規畫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之活動;以及國三技藝專班的法源依據。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有關戶外教育實施,教育部已訂有《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作為規範,再行寫入《國民教育法》,實屬疊床架屋,修法品質堪憂。再者,《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除了8大領域,明訂的「議題」更多達19項,教育部對戶外教育入法的立法理由,也完全適用於其他議題,若戶外教育須入法,其他議題又為何不同步入法?一旦都入法,國教法與課程綱要的分際如何區隔?

侯俊良強調,新課綱強調課程公共對話,相關議題既已融入教科書與領域教學,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理應全盤規劃學校課程計畫、精進學校本位課程發展,教育部更應積極捍衛課綱理念,尊重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專業對話,不應隨民粹起舞。

全教總堅決反對戶外教育入法,請教育部、朝野委員以更全面的視野看待國教議題,切勿強行入法,以免疊床架屋、破壞教育法制。

立委多認為,走出課室的戶外教育學習相當重要,但相關定義及指涉必須說明清楚,否則會與19項議題的「戶外教育」混淆。

陳培瑜認為,該條文應加入校外教學,否則去博物館學習,非戶外,可能就會被屏除在外;邱顯智也疑惑戶外教育怎麼定義,那其他議題如人權教育是否被排除?

教育部國教署長彭富源回應,委員大部分支持戶外教育入法,但概念是要「走出課室」,不要所有學習都在教室內學習,因此校內的戶外教育,或是校外的博物館、美術館等室內教育都含括在內,因此在條文內明訂「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之戶外教育,提供學生體驗課程」;並強調戶外教育入法,起因為立院103年,有66位委員倡議、簽訂戶外教育宣言,希望學生能「走出課室」,非單指19項議題的「戶外教育」,而是其他所有議題,如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科技等皆可走出課室教學。

立委吳思瑤則建議改為「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 即可;並認為院版只寫到「國中」 應規畫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之活動,應延伸至國小端,乾脆改為學校。

而增訂條文的第3項提到,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立委們覺得限定國三生,是否因應升學壓力,點名國三可以不用提供相對教育?

彭富源說,這一項是因為國三有技藝教育專班,不同於常態編班,因此想給技藝專班法源。但立委們皆認為,該項與其他內容不相關,放在一起會被誤導,誤以為所有體驗課程可以排除國三,建議分開討論、調整條次。

最後,教育部將草案第37條改為「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學校應規畫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之活動」,並把國三技藝教育專班法源依據,單獨出來,另增訂為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