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50歲的竺姓女子,遭控覬覦癌末的吳姓友人財產,以鈍器毆打對方,隨後夥同丁姓友人將其棄屍。法院原依傷害致死、遺棄屍體罪判處12年徒刑,竺女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判決出爐,針對檢方起訴竺女涉凌虐傷害致死罪的罪證不足,判無罪、可上訴,僅認定犯下棄屍罪,最終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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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竺女和吳男是朋友關係,2016年9月吳男借住竺女位在桃園市桃園區的住處,而僅過了一個月,竺女便手持鈍器毆打對方胸部,造成吳男2側肋骨多處骨折,最終呼吸衰竭死亡。

事後竺女決定棄屍,因此聯絡丁男協助,丁男先在當天晚間7點多租了一輛小客車,隨後在晚間11點多驅車抵達竺女住所,兩人將屍體載到爺亨溫泉產業道路,並在附近挖洞遺棄。

吳男姊姊由於長達半年聯絡不到弟弟,因此報警處理,警方偵辦期間,掌握到吳男受虐影片,並透過丁男找到棄屍地點,將兩人起訴。

法院審理後,一審法官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2年徒刑,不過,二審法院認為竺女故意傷害吳男致死,依傷害致人於死罪、遺棄屍體罪改判12年有期徒刑,丁男則是依棄屍罪被判刑10個月。

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最終更一審判決指出,無直接證據證明吳男死亡事實是竺女所為,所以僅依遺棄屍體罪將其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