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1)日三讀通過《法官法》修正部分條文,將現行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的規定,改為應公開審理,但若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4種情形,不在此限。
現行《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屢遭質疑黑箱護航,司法院在2020年修正《公懲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改為公開審理,而《法官法》修法將制度齊一化,不論公務員或司法官,只要是懲戒案件,一律公開審理。
三讀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如果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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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如果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