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6)日召開「特殊教育法」修法公聽會,關注第一線教學現況如何改善、特教評鑑如何調整以簡化特教老師負擔、如何落實特教生表意權等。專家學者建議增加中央特教經費、降低師生比、心評專職化讓教學與評鑑分流、特教評鑑要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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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於73年制定公布施行、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是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為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各界對融合教育的期待,教育部修法強調特教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並著重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及「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舆成效檢核」等措施。

全教產特教委員會主委李麗紅表示,自己擔任基層特教老師30年,看到身邊很多特教老師,因為政府支持系統不夠,紛紛轉任普教、過勞請長期病假等。並指出,法令遇到特教就特別看待,如普通教育能明訂班級人數,超過人數可增班,但特教只有集中式特教班有明訂班級人數,其他的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卻無上限,且在只有一個資源班的狀況下,沒有特教組長,所有行政工作都落在特教老師身上,一班4、50個學生,比普通班學生還多,這些老師還要面對許多鑑定工作。

李麗紅建議比照普教,明定特教每種班級的師生比,保障特教生受教權;攸關國家特教政策形成的特諮會、鑑輔會組成及運作應公開透明;特教生人數年年升高,但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對於特教經費預算卻維持不變(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4.5%、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認為學生數增加、政府編制也增加,特教經費預算也應上修。

李麗紅表示,很多特教老師除了教學工作,還要兼任特殊生鑑定的心理評量工作,讓教師不堪負荷,建議「心評專職化」、設專責單位,讓教學與鑑定分流。另外,特教老師本來就會隨著公文核報特教業務成果,不需要再重複檢核,建議比照普教行政減量、停辦學務評鑑,同樣停辦特教評鑑,僅針對新成班或特教資料檢核不合格的學校,進行特教實地訪視。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呼籲停辦特教評鑑,除非做到三不,不影響教學、不重覆評鑑項目、評鑑年份不連續;改善教師勞動條件,要做到三要,要特教組長、要專職新評人員、要特教助理。

全教總秘書長李雅菁說,去年3月針對普教、特教老師,進行特教法修法問卷調查,63.8%教師認為特教評鑑對教學不但沒幫助,還造成非常大困擾,23.2%則認為沒有幫助。她認為,現今普特學生融合比例高達95%,就不該特殊化特教評鑑,建議廢除該評鑑。

台灣特教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秘書長金采蓁指出,現行法令規定,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的班級人數,依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缺乏全國統一制度,建議修法除降低集中式特教班師生比,中央也應訂定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的班級人數;特教經費應上修,中央不得低於6%、地方不得低於7%;國教署應明訂逐年普特融合計畫等。

金采蓁以新北市資源班教師一天工時為例,直接教學2.5小時、備課2.5小時、輔導學生1.5小時、普師溝通與家長溝通2小時、校內會議1小時、日常行政2小時、研習0.5小時,相加就12小時,還不包括心評、特教評鑑時期;即使能請公假進行心評工作,但無法保證代課教師品質,恐犧牲學生受教權,建議特教評鑑與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對於「心評專職化」意見,彰化師範大學特教系教授周台傑認為,課程教學前,教師應評量學生,將鑑定蒐集資料,轉換成課程教學,而非「為了鑑定而鑑定」,但各縣市經常讓教學又再重新評估,若整合可以減少教師工作;特教評鑑攸關特教推動情況,從最早2年一次,慢慢放寬到4年一次,且現行評鑑辦法多元,由各級政府視需要決定,有問題的部分應該是執行面、地方政府對法律不清楚,一直在重複評鑑,建議朝電子化、透過平常資料,了解學校推行狀況,評鑑做法確實可做修正。

台中教育大學特教系教授洪榮照則認為,很多心評鑑定工作,從初步篩選、入班觀察、教師合作等,樣樣都需要特教老師與普教老師共同合作辦理,很多鑑定資料是作為教學課程規劃重要參考,不該用專職化迴避責任,建議心評人員資格、培訓有統一標準,讓各界遵循、減低教師困擾。

另外,對於特教評鑑,洪榮照說,很多評鑑不做,若只靠校長績效評鑑、校務評鑑,試問有多少心力會放在特殊教育?他認為,應透過評鑑工作,讓學校行政運作支持特教、課程教學有更好前導性作法、了解學校與政府支持服務是否到位,若停辦特教評鑑,誰會重視、誰去檢視特教執行績效?另外,他也建議,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教輔導團及特教行政支持網絡法制化。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回應,對於教育經費再增加、心評辦理專責單位、特教資源中心、輔導團任務編組法制化等,將參酌公聽會意見,檢視、調整後,循立院法制作業辦理。

對於特教評鑑的改善,林騰蛟說,「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第52條明定,特殊教育成效評鑑得與校務評鑑併同辦理,另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事先公布者為限;對於評鑑等第不佳之學校,提供必要協助。後續也會簡化評鑑指標、建置特殊教育相關資料庫,以提供評鑑訪視檢視,減少干擾學校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