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警分局警備隊警員莊秋益被控,在管理東埔警光山莊期間,多次要求替代役以鉛筆或擦擦筆塗改住宿資料及帳目,並侵占清潔維護費用等,9年間共約32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貪汙等罪將他判處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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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男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備隊警員,自2005年起擔任分局管理的東埔警光山莊之管理員,負責山莊的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收支經費報銷等業務。

莊被控,自2011年到2020年間,逐日將應繳回之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侵占入己,並利用「擦擦筆」製作不實住宿休息登記簿、山莊清潔維護費收入月報表等文件,多次侵占公有財物,共187萬2700元。

另外,莊以曹姓友人當人頭,製作不實的臨時清潔工工作文書,多次詐領清潔工薪資共86萬7650元;莊還每月製作不實的山莊溫泉頭清理維修工作項目表、領據、臨時人員工作項目簽到表等,詐得46萬1928元。

一審依2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1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6年、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後,案件上訴,二審認為,莊坦承犯行,又陸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每次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符合減刑規定,加上沒有前科,因此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