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日電)銀行法第72條之2對銀行設有不動產放款限額規定,工商界提案盼廠區外企業商辦貸款可不計入不動產放款總額。金管會認為,若排除計算將與立法意旨不符,且按照目前規定,銀行承作建融量能仍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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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成,俗稱銀行不動產放款天條,若比率達警戒水位,銀行會嚴格控管不動產放款。

按金管會函令,銀行若承作7大類用途的不動產放款,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中,包括銀行承作公私立各級學校、醫療機構、政府廳舍、長照服務機構、社宅、廠房及籌措都更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的放款。

工商界認為,廠房範圍僅包含設立工廠所使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不過實務上企業常將廠區內辦公大樓外移至市中心購置或興建辦公大樓,此類「廠辦分離」模式實質仍為企業擴增生產能量的延伸,因此向金管會爭取將相關商辦貸款排除計入不動產放款限額中。

金管會經過研議,提出2理由說明暫不考慮放寬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規定。

首先,金管會指出,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立法意旨是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建築放款,進而發生資金排擠效果,同時能避免銀行因房市價格波動影響經營穩健性,金管會並已在2018年發出函令說明銀行可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的7大類放款。

金管會解釋,7大類中的廠房放款,是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包含其設立工廠所使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例如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室等,換言之,工廠設立的相關設施已納入排除範圍。

至於廠區外的企業商辦,金管會直言,此屬於法規規定的企業建築範圍,若予以排除,恐與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立法意旨不符。

其次,根據金管會統計至今年2月底,扣除專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輸出入銀行後,37家本國銀行按銀行法第72條之2設算的不動產放款平均比率為26.28%,換算國銀還有新台幣1.9兆元不動產放款額度,目前國銀承作建融量能依然充裕。(編輯:楊蘭軒)11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