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29)日審查「再生醫療法」雙法草案,有民團認為,草案不符學理更違反倫理,民眾「花自己的錢做白老鼠」。衛福部長薛瑞元回應,「這個可能是很大的一個誤會」。
今立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等案,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台灣女人連線等民團認為,再生醫療法雙法草案不符學理更違反倫理,開放程度大增、控管卻更加鬆散,恐將造成病患花大錢使用療效、安全性不明再生醫療導致醫療權益受損,民眾「花自己的錢做白老鼠」。
對此,薛瑞元會前受訪時回應,「這個可能是很大的一個誤會」,「再生醫療法」可以申請核定的醫療技術或製劑,都一定是先經過人體試驗,通過人體試驗才有足夠的數據、證據提供給申請之後的審查,並沒有說「都沒有經過人體試驗就可以直接來申請或直接用到病人身上」。
薛瑞元認為,可能有很多並不是實際在從事再生醫療的學者、專家提出的疑慮是因為再生醫療技術並不是像一般化學藥品的新藥臨床試驗,因為這些再生醫療的技術在臨床試驗,也就是人體試驗階段無法雙盲、隨機進行。
薛瑞元進一步指出,原因是再生醫療技術通常都必須有配合的一些治療方式,例如要把自己原來體內的癌細胞殺死,處理後再打進體內,或是有些技術把處理過的細胞組織送到特定身體部位才能發揮治療效果,這些不可能在健康者身上做,整個人體試驗跟一般化學藥品人體試驗是不一樣的,「所以就不要把他誤解成為說他沒有完成三期臨床試驗或是什麼,那是因為他所做的人體試驗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律師吳榮達共同發出發出聲明如下:
今年2月1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本週三(3/29)立法院將進行逐條審查,極可能在本會期通關。遺憾的是,相較於原本的《特管辦法》,再生雙法草案開放程度大增、控管卻更加鬆散,恐將造成病患花大錢使用療效、安全性不明再生醫療導致醫療權益受損,長期而言對再生醫學研究與產業發展有害。對此,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等四個民間團體以及吳榮達律師提出以下建言,呼籲朝野立委審慎把關:
第一、再生雙法草案開放風險大增的異體細胞使用,卻缺乏安全控管機制。異體細胞經多重操作才能使用,排斥性增高,卻因來源開放方便擴大使用,風險大增。但再生雙法草案安全控管機制反倒比限定自體細胞使用的《特管辦法》寬鬆,病患極可能使用不安全的異體細胞療法。
第二、再生雙法草案漠視臨床試驗審查。臨床試驗審查是確認醫療行為安全性的重要程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仍規範應通過二期臨床試驗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確架空了長久以來人體試驗的規範,以第三款「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來說,幾乎涵蓋了大部分的細胞治療,此門一開,未來根本不會有廠商或研究者會花時間與金錢一期一期完成臨床試驗,長期而言,台灣將無法發展出可長可久的再生醫療產業,而只有炒短線再生醫療技術,對病患的健康福祉短期、長期皆有害。而第一款「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相較於現行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3-1條寬鬆許多,同樣是施行細胞治療等再生醫療技術,為保護病患權益,仍必須符合有經過衛福部核准,且累積相當安全數據之人類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由醫療機構擬定附屬計畫,層層把關之後才可進行。即便如此,由於這樣的人體試驗多僅是第二期,安全性與療效不明,對病患保障仍有不週全的疑慮。但沒想到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條例草案比這樣的規定還要更加寬鬆。其次,與一般人體試驗不同的事,人體試驗有嚴格的管理,對於誰可納入試驗有規範,對試驗進行有暫停或終止以及受試者退出的條件也需於計畫書重載明,並取得IRB與衛福部的核準。但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過於寬鬆的規定將大大減少再生醫療技術需進行嚴謹人體試驗之必要,美其名讓重症病患有可治療的方式可選,但實則是政府怠於管理責任,讓民眾在療效、安全性不明的再生醫療技術中自生自滅。更嚴重的是,即使未經嚴謹人體試驗,仍然可向病患收費,而且所費不貲,形同病患花大錢當自費醫療的白老鼠。
第三、再生醫療法草案對受試者保護不足。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法草案雖有「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專章,然無論就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等再生醫療對於受試者均與一般藥品、醫療技術、醫療器材有所不同,但行政院版草案針對再生醫療的特殊性,包含受試者的條件、長期追蹤機制以及其他施行再生醫療人體試驗應遵行的事項等皆無規定,如此將使得基於利他參與試驗的受試者恐因此面對長期健康風險,且無適當後續醫療照顧。
第四、再生雙法草案鼓勵醫院與醫生不當獲利。《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1條同意醫院可以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公司營運有營利考量,將驅使醫生鼓勵病患選擇昂貴、療效不明、卻必須自費的再生醫療。
第五、再生雙法草案恐鼓勵捐贈細胞營利化。再生雙法草案中,細胞提供者可獲得補助,且捐贈細胞並不限於可自主決定的成年人,還包含兒童、身心障礙等易受傷害群體。捐贈細胞為再生醫療製劑、再生技術等治療或產業運用。我國制度中,無論捐血、器官捐贈以及人工生殖生殖細胞捐贈都未同意兒童、身心障礙等弱勢群體得捐贈,為的是保障弱勢者免於被剝削,但為何產業利用的細胞捐贈可以納入兒童、身心障礙者?如此的規定是否造成為獲取捐贈細胞的補助,兒童、身心障礙者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決定,造成對弱勢者的剝削。此外,由於再生醫療屬於商業利用,醫院或藥商將可鼓勵父母代替胎兒同意、提供胎兒細胞投入再生醫療產業,販售營利。
第六、再生雙法草案授權國家可同意人類複製。《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9條規定,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可製造胚胎雜交、繁衍研究用胚胎。全世界各國法規都未開放研究用胚胎得繼續繁衍,今日再生雙法草案卻為衛福部開了核准的權利之門。
綜上所述,即使再生雙法的推動,補強了原本《特管辦法》缺少的罰則,但再生雙法卻比《特管辦法》規範更為寬鬆。當原先將認定為違法的行為不再違法,罰則形同虛設。因再生雙法草案開放程度大增、控管卻更加鬆散,造成病患的生命、與經濟風險皆不對等提升,需要國人更嚴肅面對,本會呼籲朝野立法委員,以民眾健康為念,對雙法更審慎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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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薛瑞元會前受訪時回應,「這個可能是很大的一個誤會」,「再生醫療法」可以申請核定的醫療技術或製劑,都一定是先經過人體試驗,通過人體試驗才有足夠的數據、證據提供給申請之後的審查,並沒有說「都沒有經過人體試驗就可以直接來申請或直接用到病人身上」。
薛瑞元認為,可能有很多並不是實際在從事再生醫療的學者、專家提出的疑慮是因為再生醫療技術並不是像一般化學藥品的新藥臨床試驗,因為這些再生醫療的技術在臨床試驗,也就是人體試驗階段無法雙盲、隨機進行。
薛瑞元進一步指出,原因是再生醫療技術通常都必須有配合的一些治療方式,例如要把自己原來體內的癌細胞殺死,處理後再打進體內,或是有些技術把處理過的細胞組織送到特定身體部位才能發揮治療效果,這些不可能在健康者身上做,整個人體試驗跟一般化學藥品人體試驗是不一樣的,「所以就不要把他誤解成為說他沒有完成三期臨床試驗或是什麼,那是因為他所做的人體試驗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律師吳榮達共同發出發出聲明如下:
今年2月1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本週三(3/29)立法院將進行逐條審查,極可能在本會期通關。遺憾的是,相較於原本的《特管辦法》,再生雙法草案開放程度大增、控管卻更加鬆散,恐將造成病患花大錢使用療效、安全性不明再生醫療導致醫療權益受損,長期而言對再生醫學研究與產業發展有害。對此,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等四個民間團體以及吳榮達律師提出以下建言,呼籲朝野立委審慎把關:
第一、再生雙法草案開放風險大增的異體細胞使用,卻缺乏安全控管機制。異體細胞經多重操作才能使用,排斥性增高,卻因來源開放方便擴大使用,風險大增。但再生雙法草案安全控管機制反倒比限定自體細胞使用的《特管辦法》寬鬆,病患極可能使用不安全的異體細胞療法。
第二、再生雙法草案漠視臨床試驗審查。臨床試驗審查是確認醫療行為安全性的重要程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仍規範應通過二期臨床試驗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確架空了長久以來人體試驗的規範,以第三款「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來說,幾乎涵蓋了大部分的細胞治療,此門一開,未來根本不會有廠商或研究者會花時間與金錢一期一期完成臨床試驗,長期而言,台灣將無法發展出可長可久的再生醫療產業,而只有炒短線再生醫療技術,對病患的健康福祉短期、長期皆有害。而第一款「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相較於現行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3-1條寬鬆許多,同樣是施行細胞治療等再生醫療技術,為保護病患權益,仍必須符合有經過衛福部核准,且累積相當安全數據之人類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由醫療機構擬定附屬計畫,層層把關之後才可進行。即便如此,由於這樣的人體試驗多僅是第二期,安全性與療效不明,對病患保障仍有不週全的疑慮。但沒想到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條例草案比這樣的規定還要更加寬鬆。其次,與一般人體試驗不同的事,人體試驗有嚴格的管理,對於誰可納入試驗有規範,對試驗進行有暫停或終止以及受試者退出的條件也需於計畫書重載明,並取得IRB與衛福部的核準。但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過於寬鬆的規定將大大減少再生醫療技術需進行嚴謹人體試驗之必要,美其名讓重症病患有可治療的方式可選,但實則是政府怠於管理責任,讓民眾在療效、安全性不明的再生醫療技術中自生自滅。更嚴重的是,即使未經嚴謹人體試驗,仍然可向病患收費,而且所費不貲,形同病患花大錢當自費醫療的白老鼠。
第三、再生醫療法草案對受試者保護不足。行政院版再生醫療法草案雖有「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專章,然無論就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等再生醫療對於受試者均與一般藥品、醫療技術、醫療器材有所不同,但行政院版草案針對再生醫療的特殊性,包含受試者的條件、長期追蹤機制以及其他施行再生醫療人體試驗應遵行的事項等皆無規定,如此將使得基於利他參與試驗的受試者恐因此面對長期健康風險,且無適當後續醫療照顧。
第四、再生雙法草案鼓勵醫院與醫生不當獲利。《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1條同意醫院可以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公司營運有營利考量,將驅使醫生鼓勵病患選擇昂貴、療效不明、卻必須自費的再生醫療。
第五、再生雙法草案恐鼓勵捐贈細胞營利化。再生雙法草案中,細胞提供者可獲得補助,且捐贈細胞並不限於可自主決定的成年人,還包含兒童、身心障礙等易受傷害群體。捐贈細胞為再生醫療製劑、再生技術等治療或產業運用。我國制度中,無論捐血、器官捐贈以及人工生殖生殖細胞捐贈都未同意兒童、身心障礙等弱勢群體得捐贈,為的是保障弱勢者免於被剝削,但為何產業利用的細胞捐贈可以納入兒童、身心障礙者?如此的規定是否造成為獲取捐贈細胞的補助,兒童、身心障礙者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決定,造成對弱勢者的剝削。此外,由於再生醫療屬於商業利用,醫院或藥商將可鼓勵父母代替胎兒同意、提供胎兒細胞投入再生醫療產業,販售營利。
第六、再生雙法草案授權國家可同意人類複製。《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9條規定,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可製造胚胎雜交、繁衍研究用胚胎。全世界各國法規都未開放研究用胚胎得繼續繁衍,今日再生雙法草案卻為衛福部開了核准的權利之門。
綜上所述,即使再生雙法的推動,補強了原本《特管辦法》缺少的罰則,但再生雙法卻比《特管辦法》規範更為寬鬆。當原先將認定為違法的行為不再違法,罰則形同虛設。因再生雙法草案開放程度大增、控管卻更加鬆散,造成病患的生命、與經濟風險皆不對等提升,需要國人更嚴肅面對,本會呼籲朝野立法委員,以民眾健康為念,對雙法更審慎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