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法律事務所2011年遭檢調搜索、扣押相關事證後,主張《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的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7)日行言詞辯論,司法院刑事廳及法務部均認為現行規定沒有違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理律認為,檢調搜索時,翻閱、檢視與聲請案由無關的資料,並扣押長達4個月的電子郵件,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等規定,侵害被告與律師之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破壞辯護制度設立的精神和目的,讓當事人對律師陳述、揭露的內容,成為對自身不利的證據,實質侵害「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憲法法庭整理出二項爭點,包括: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匿特權(或稱秘密溝通豁免權)、律師執業隱私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相關保障依據、對象、內涵及範圍為何?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規定,是否侵害秘匿特權、律師執業隱私權?

司法院刑事廳表示,法院應本於憲法訴訟權保障、刑事訴訟法規範意旨,就個案發動搜索、扣押詳加審視,做出適當的指示或限制,甚至在搜索、扣押有違法情形時,也能否定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足以保障被告受辯護權、訴訟防禦權,沒有秘匿特權受侵害的情形。

法務部認為,搜索律師事務所,相對於追訴犯罪、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秘匿特權並非完全不能以公權力干涉;再者,美、德、日的立法例皆未禁止搜索律師事務所,從《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法官保留、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

法務部說,檢察官聲請搜索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均依法律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法院也有嚴格審查基準,可以具體指示,並有事中檢視扣押物、事後救濟、證據禁止等程序避免濫權,認為沒有違憲疑慮,應屬合憲。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沒有違憲疑慮,但搜索律師事務所應在適當性的審查上需更為嚴格,除了所涉犯罪嫌疑的程度外,也包括罪行的嚴重性、可預期的刑度,也均須列入考量;另《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須填補漏洞,擴大禁止扣押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