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經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大法官認為,《民法》規定,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不分時間長短或持續多久,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訴請離婚,可能過苛,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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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黃虹霞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憲法保障個人自由,包括:結婚、不結婚自由,兩願離婚自由,但是不包括片面離婚;本件判決只是在破綻主義原則下,認完全剝奪封鎖有責配偶之裁判離婚機會,有可能在個案情形過苛時,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所以是先肯定系爭但書規定合憲,在此一原則合憲前提下,開了一扇小窗。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2名外遇男子及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認為,該條但書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責任重者訴求離婚,婚姻只剩「懲罰」,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為此開庭辯論,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張,離婚攸關婚姻自由與制度性保障,但書規定可達成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社會性功能以及公共利益,且為最小侵害手段並具法益衡量的相稱性,請求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民法》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沒有違憲;但另外又規範,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對於憲法法庭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至於部分違憲的認定,法務部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妥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