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6歲的歌手韋禮安,2018年告別合作10年的前東家福茂唱片、自行成立公司,雙方為此對簿公堂。福茂唱片主張韋禮安擅自終止合約,提告求償1038萬餘元。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韋禮安並無違約,判決免賠;案件上訴二審,今(21日),高院判韋禮安敗訴、須賠償488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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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韋禮安於2008年與福茂唱片簽約,2018年解約自行成立公司。對此,福茂唱片主張,與韋禮安所簽訂的並非制式合約,雖然原定應於2014年期滿,但考量韋禮安是創作型歌手,每年能創作多少歌曲,應考慮其量能等因素,所以合約中又附加了「自動延長條款」,即表示,韋禮安在合約期間,需發行一定數量的專輯、歌曲才算期滿。福茂認為,韋禮安擅自終止合約,因此提告終止合約的損失利益1038萬、律師費15萬等。

台北地院一審,判韋禮安勝訴,法官認定其已創作達95首歌曲、達到約定條件,因此駁回福茂請求;福茂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合約適用委任契約,韋禮安雖可終止合約,但經過計算,韋禮安所創作歌曲未達期滿條件,因此判決韋禮安敗訴,須賠償488萬多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