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今(20)日呼籲,民眾不要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涉及虛報或隱匿時,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罰,須承擔應有風險,不可不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關務長陳木榮表示,海關最近發生一件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化學物品進口,因被查獲夾藏毒品案件,實際貨主雖然被法院判刑,但進口人亦遭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上千萬罰鍰,不可不慎。
陳木榮說,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係處罰『虛報』、『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並未排除處罰過失,而無認識之過失責任之成立,是以『不知』為基礎,以『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條件,行為人不能以其事先不知違規事實可能發生,作為免除過失責任之論據。
該判決內容顯示,行政處罰包含進口人因出於過失所致,縱然進口人對於貨物夾藏可能完全不知情,但只要還有查證可能性,即難以被認定為無過失,且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明訂是以「貨價」來計算罰鍰金額,而毒品並無流通的市場價格可以參考,所以在計算進口貨價時,若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參考國外的紀錄價格,換算下來經常是天文數字,報單名義上進口人不可不慎。
陳木榮指出,國際貿易實務上常見以代理商名義進口貨物,再轉交實際貨主,藉由處理貨物賺取服務費,進口人必須善盡查核進口貨物之責任,如貨物涉及虛報或逃避管制等行為,申報之進口人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減免處罰,他呼籲進口人別因一時疏忽,成為犯罪毒梟、走私集團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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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木榮說,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係處罰『虛報』、『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並未排除處罰過失,而無認識之過失責任之成立,是以『不知』為基礎,以『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條件,行為人不能以其事先不知違規事實可能發生,作為免除過失責任之論據。
該判決內容顯示,行政處罰包含進口人因出於過失所致,縱然進口人對於貨物夾藏可能完全不知情,但只要還有查證可能性,即難以被認定為無過失,且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明訂是以「貨價」來計算罰鍰金額,而毒品並無流通的市場價格可以參考,所以在計算進口貨價時,若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參考國外的紀錄價格,換算下來經常是天文數字,報單名義上進口人不可不慎。
陳木榮指出,國際貿易實務上常見以代理商名義進口貨物,再轉交實際貨主,藉由處理貨物賺取服務費,進口人必須善盡查核進口貨物之責任,如貨物涉及虛報或逃避管制等行為,申報之進口人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減免處罰,他呼籲進口人別因一時疏忽,成為犯罪毒梟、走私集團利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