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17年間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重新計算威權時代黨職併公職者的年資、追討多領的退離給與,且退職的政務人員應跟所屬的社團負「連帶」返還責任,至於政務官以外的退休、退職、退伍公職人員,由所屬社團返還。不少遭追討者不服,提行政訴訟,其中8位承審法官認為,條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7)日判決該條例合憲。
早年國內政經環境特殊,銓敘部將部分社團專職人員的年資從寬採計為公職年資,與一般公職年資採計方式不同。後來,民進黨執政後,以「轉型正義」為由制定《社團年資條例》,重新計算包括:國民黨各級黨部、救國團、救災總會、反共聯盟、童子軍總會等社團專職人員的年資並追討多領的款項。
經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審判長許宗力今天表示,該條例是為落實轉型正義,具有匡正過去黨國體制下,政黨違反憲政秩序所造成的不法結果,使國家在民主轉型後,得回歸正常憲政軌道,並於民主化後重新評價該等不法結果,以確立及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覆轍,屬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憲法法庭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背;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無違背;該條例第7條,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的要求,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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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審判長許宗力今天表示,該條例是為落實轉型正義,具有匡正過去黨國體制下,政黨違反憲政秩序所造成的不法結果,使國家在民主轉型後,得回歸正常憲政軌道,並於民主化後重新評價該等不法結果,以確立及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覆轍,屬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憲法法庭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背;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無違背;該條例第7條,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的要求,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