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頭 Meta 壟斷全球80%社群網路收入,並與 Google 共同瓜分絕大多數的數位廣告收益,儘管各國政府在媒體議價法案進展期間遭遇的困境不盡相同,但對於新聞媒體的生存危機將影響民主發展皆有著普遍共識。台灣新聞媒體若想成為數位時代裡受到全球信任且歡迎的角色,在推動議價立法期間,或許可以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中得到啟發。
立法以後天下太平?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有著共存共榮的關係,媒體產製新聞內容藉數位平台曝光,另一方面平台則靠匯集新聞,吸引用戶點擊討論產生流量,令廣告業者願意花錢投放,但在廣告獲益多半進入平台口袋之下,新聞媒體陷入「流量變現」的窠臼。就強制要求平台向新聞媒體付費的結果來看,各國媒體議價現有模式包含立法課予數位平台「議價義務」的澳洲分潤模式、課予平台必須「授權付費」的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以及強制性更高但實現更困難的數位稅模式。
澳洲模式作為「全球第一槍」,在遊說法案期間就引起數位平台們的強烈表達抵制與反彈。Google澳洲總經理梅蘭妮.席爾瓦(Melanie Silva)譴責《新聞議價法》將會破壞搜索引擎的運作和商業模式。她比喻,當時 Google 搜尋引擎的遭遇「就像你在朋友的詢問下,推薦了附近幾家咖啡廳,讓他自己選擇去哪家購買,但所有咖啡廳卻要求你買單」,揚言若法案上路只能停止所有在澳洲的搜索引擎服務。
不過席爾瓦的說法並無法說服閱聽大眾,普遍輿論認為 Google 並不只是「推薦幾家咖啡廳」,而是「到各家咖啡廳外帶試喝杯」,待你一杯杯品嘗完畢後就不必親自到咖啡廳裡消費了;這些「試喝的公關品」就是新聞媒體提供的標題、導言、首圖,Google 的說法意圖規避搜索引擎「為新聞付費」的義務,但澳洲模式的立法精神主要是「備而不用」,僅課予平台「與媒體進行議價協商」的義務,並不強制要求平台付費,而是以強制仲裁機制確保雙方協商結果不會破局,如此一來平台也必須選擇讓步妥協。
然而在新聞議價法案上路後,澳洲的威力學術期刊出版商(Wiley Online Library)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由於分潤下來的資金在運用上並不透明,加上某些獨立媒體因為規模太小無法議價,《新聞議價法》是否真的能為社會公益與新聞產業帶來正面影響仍「無法直接判斷」,報告更提出長久下來會使媒體過度依賴數位平台的憂慮。
澳洲媒體「Broadsheet」創辦人受訪時提到,在澳洲通過議價法一年後,當地仍有30家新聞媒體業者,包括 Broadsheet 本身、SBS 電視台、進行深度報導的網路媒體「對話」(The Conversation)都未能和臉書達成協議。這代表著能夠與數位平台協議的依舊是那些規模較大、本身具有談判能力的媒體公司(如梅鐸集團旗下的新聞媒體),中小型媒體則持續面臨著嚴重的競爭劣勢,「法規設立的初衷良善,但祖克柏未能走向談判桌前,而是與大型媒體集團私下協商,最終加劇了競爭劣勢,導致媒體生態不平衡擴大。」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澳洲獨立媒體並未因此放棄,在新聞議價法上路週年他們發起了「還在等祖克柏」(#WaitingOnZuck)運動,採取類似加拿大「消失的頭條」作法,暫停24小時內所有新聞內容發佈,向讀者致歉同時說明媒體議價現況,並呼籲國內閱聽大眾一同寄信給臉書要求改變。
加拿大如今也面臨類似疑慮,渥太華當局推動的《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要求谷歌與臉書等科技巨頭就使用新聞內容商議價格。儘管加拿大新聞媒體協會極力支持此法案,但許多小型獨立媒體業者仍憂心,最終法案會如同澳洲使大型媒體集團成為受益者。
加拿大版權學者、渥太華大學科技法律教授麥克吉斯特(Michael Geist)受訪時提到,他認為這種要求分潤的法條走向了認知盲點,違悖想幫助新聞媒體維持獨立性的初衷。他從法律角度分析指出,該法案輕忽新聞媒體的獨立性,最終導致資金無法挹注到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小型媒體業者,法規當中對於新聞內容、分享行為等諸多定義上保留模糊空間,在執行面可能產生不少窒礙難行之處。
有弊也有利 汲取國際經驗與教訓
不過澳洲模式確實也帶來實質成果,現任澳洲國立大學公共政策學院教授席姆斯(Rod Sims)在2022年5月的統計指出,兩大數位平台依照簽訂的議價協議每年至少給付媒體澳幣2億元(約新台幣40億元),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引述此數據指出,這筆金額大約是該國所有新聞從業人員總年薪的20%,而在澳洲人口規模與台灣相差不多的情況下,澳洲媒體議價的具體結果,足以作為我國平台與媒體雙方議價的重要參考。
王立達指出,相較之下,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雖適用於所有商業性平台,但也因此導致數位平台必須與各式各樣的新聞媒體一一進行協商與付費,若未取得授權立即構成違法,這和平台方自願提供財務援助的基本立場產生矛盾,因此在歐盟各國不斷有停止服務或退出市場的警報出現。
採取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的法國,2019年7月將歐盟法規轉為國內法,但光是較積極與媒體協商的Google,都花了將近三年的時間才願意公開承諾向各家媒體著作付費授權。這段談判過程曠日費時,起初是當地媒體在法案通過同年向法國商業競爭監管部門提出檢舉,但在經歷兩年半以上的談判,甚至一度援引澳洲「強制交付仲裁」機制列入和解討論中,最終才使 Google 願意點頭付費。
針對即將上路的《線上新聞法》,Google加拿大發言人柯林麥凱(Colin McKay)批評法案在國會「匆匆通過」將給予主管機關過大權力(監管機關可決定協談判規則、版權限制、協議是否生效),也將會對大型媒體業者帶來「不成比例的收益」,損害地方新聞、創新內容的產製;為了評估C-18法案對其內容服務或產品的潛在影響,Google 宣布進行「防止用戶看到新聞」的相關測試,麥凱強調 Google 並非「不願付費」而提出擔憂,而是希望能夠在財務與永續新聞發展上做得更多,因此提出了Google支付基金讓新聞業者分配,彰顯對內容產製的支持。
與加拿大經驗類似,台灣如今也處於法案尚未上路、谷歌提出基金計畫的階段。Google台灣新聞夥伴關係負責人陳漢隆指出,Google 的立場是搜尋引擎並未使用這些新聞內容,「我們只放標題、摘要、圖片,媒體也擁有控制是否要(在Google搜尋)曝光的能力。Google做的事情,是讓讀者找到媒體、導流到媒體的網站上」;至於 Google 提供的台灣新聞共榮基金計劃與國際版本有何差異?陳漢隆解釋,每個國家狀況不一樣,台灣有著蓬勃的新聞產業,政府上面有數位發展部促進產業合作,共榮計畫上路後未來仍會持續評估效益。
那麼台灣如何汲取國際經驗,在促成新聞媒體與平台對等談判時創造「台灣模式」,臺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洪貞玲在受訪時回應表示,儘管樂見數位平台如 Google 提出共榮方案,但媒體議價立法仍是選項之一,台灣社會與政府能否持續雙軌推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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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有著共存共榮的關係,媒體產製新聞內容藉數位平台曝光,另一方面平台則靠匯集新聞,吸引用戶點擊討論產生流量,令廣告業者願意花錢投放,但在廣告獲益多半進入平台口袋之下,新聞媒體陷入「流量變現」的窠臼。就強制要求平台向新聞媒體付費的結果來看,各國媒體議價現有模式包含立法課予數位平台「議價義務」的澳洲分潤模式、課予平台必須「授權付費」的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以及強制性更高但實現更困難的數位稅模式。
澳洲模式作為「全球第一槍」,在遊說法案期間就引起數位平台們的強烈表達抵制與反彈。Google澳洲總經理梅蘭妮.席爾瓦(Melanie Silva)譴責《新聞議價法》將會破壞搜索引擎的運作和商業模式。她比喻,當時 Google 搜尋引擎的遭遇「就像你在朋友的詢問下,推薦了附近幾家咖啡廳,讓他自己選擇去哪家購買,但所有咖啡廳卻要求你買單」,揚言若法案上路只能停止所有在澳洲的搜索引擎服務。
不過席爾瓦的說法並無法說服閱聽大眾,普遍輿論認為 Google 並不只是「推薦幾家咖啡廳」,而是「到各家咖啡廳外帶試喝杯」,待你一杯杯品嘗完畢後就不必親自到咖啡廳裡消費了;這些「試喝的公關品」就是新聞媒體提供的標題、導言、首圖,Google 的說法意圖規避搜索引擎「為新聞付費」的義務,但澳洲模式的立法精神主要是「備而不用」,僅課予平台「與媒體進行議價協商」的義務,並不強制要求平台付費,而是以強制仲裁機制確保雙方協商結果不會破局,如此一來平台也必須選擇讓步妥協。
然而在新聞議價法案上路後,澳洲的威力學術期刊出版商(Wiley Online Library)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由於分潤下來的資金在運用上並不透明,加上某些獨立媒體因為規模太小無法議價,《新聞議價法》是否真的能為社會公益與新聞產業帶來正面影響仍「無法直接判斷」,報告更提出長久下來會使媒體過度依賴數位平台的憂慮。
澳洲媒體「Broadsheet」創辦人受訪時提到,在澳洲通過議價法一年後,當地仍有30家新聞媒體業者,包括 Broadsheet 本身、SBS 電視台、進行深度報導的網路媒體「對話」(The Conversation)都未能和臉書達成協議。這代表著能夠與數位平台協議的依舊是那些規模較大、本身具有談判能力的媒體公司(如梅鐸集團旗下的新聞媒體),中小型媒體則持續面臨著嚴重的競爭劣勢,「法規設立的初衷良善,但祖克柏未能走向談判桌前,而是與大型媒體集團私下協商,最終加劇了競爭劣勢,導致媒體生態不平衡擴大。」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澳洲獨立媒體並未因此放棄,在新聞議價法上路週年他們發起了「還在等祖克柏」(#WaitingOnZuck)運動,採取類似加拿大「消失的頭條」作法,暫停24小時內所有新聞內容發佈,向讀者致歉同時說明媒體議價現況,並呼籲國內閱聽大眾一同寄信給臉書要求改變。
加拿大如今也面臨類似疑慮,渥太華當局推動的《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要求谷歌與臉書等科技巨頭就使用新聞內容商議價格。儘管加拿大新聞媒體協會極力支持此法案,但許多小型獨立媒體業者仍憂心,最終法案會如同澳洲使大型媒體集團成為受益者。
加拿大版權學者、渥太華大學科技法律教授麥克吉斯特(Michael Geist)受訪時提到,他認為這種要求分潤的法條走向了認知盲點,違悖想幫助新聞媒體維持獨立性的初衷。他從法律角度分析指出,該法案輕忽新聞媒體的獨立性,最終導致資金無法挹注到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小型媒體業者,法規當中對於新聞內容、分享行為等諸多定義上保留模糊空間,在執行面可能產生不少窒礙難行之處。
有弊也有利 汲取國際經驗與教訓
不過澳洲模式確實也帶來實質成果,現任澳洲國立大學公共政策學院教授席姆斯(Rod Sims)在2022年5月的統計指出,兩大數位平台依照簽訂的議價協議每年至少給付媒體澳幣2億元(約新台幣40億元),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引述此數據指出,這筆金額大約是該國所有新聞從業人員總年薪的20%,而在澳洲人口規模與台灣相差不多的情況下,澳洲媒體議價的具體結果,足以作為我國平台與媒體雙方議價的重要參考。
王立達指出,相較之下,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雖適用於所有商業性平台,但也因此導致數位平台必須與各式各樣的新聞媒體一一進行協商與付費,若未取得授權立即構成違法,這和平台方自願提供財務援助的基本立場產生矛盾,因此在歐盟各國不斷有停止服務或退出市場的警報出現。
採取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的法國,2019年7月將歐盟法規轉為國內法,但光是較積極與媒體協商的Google,都花了將近三年的時間才願意公開承諾向各家媒體著作付費授權。這段談判過程曠日費時,起初是當地媒體在法案通過同年向法國商業競爭監管部門提出檢舉,但在經歷兩年半以上的談判,甚至一度援引澳洲「強制交付仲裁」機制列入和解討論中,最終才使 Google 願意點頭付費。
針對即將上路的《線上新聞法》,Google加拿大發言人柯林麥凱(Colin McKay)批評法案在國會「匆匆通過」將給予主管機關過大權力(監管機關可決定協談判規則、版權限制、協議是否生效),也將會對大型媒體業者帶來「不成比例的收益」,損害地方新聞、創新內容的產製;為了評估C-18法案對其內容服務或產品的潛在影響,Google 宣布進行「防止用戶看到新聞」的相關測試,麥凱強調 Google 並非「不願付費」而提出擔憂,而是希望能夠在財務與永續新聞發展上做得更多,因此提出了Google支付基金讓新聞業者分配,彰顯對內容產製的支持。
與加拿大經驗類似,台灣如今也處於法案尚未上路、谷歌提出基金計畫的階段。Google台灣新聞夥伴關係負責人陳漢隆指出,Google 的立場是搜尋引擎並未使用這些新聞內容,「我們只放標題、摘要、圖片,媒體也擁有控制是否要(在Google搜尋)曝光的能力。Google做的事情,是讓讀者找到媒體、導流到媒體的網站上」;至於 Google 提供的台灣新聞共榮基金計劃與國際版本有何差異?陳漢隆解釋,每個國家狀況不一樣,台灣有著蓬勃的新聞產業,政府上面有數位發展部促進產業合作,共榮計畫上路後未來仍會持續評估效益。
那麼台灣如何汲取國際經驗,在促成新聞媒體與平台對等談判時創造「台灣模式」,臺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洪貞玲在受訪時回應表示,儘管樂見數位平台如 Google 提出共榮方案,但媒體議價立法仍是選項之一,台灣社會與政府能否持續雙軌推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