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經歷了一場世紀之疫,這三年來我們發現查證社群平台消息和新聞報導的真實性愈發困難。數位平台持續以不透明的演算法制定「遊戲規則」,陰謀說、煽動言論、不實訊息的屢次出現破壞人們對於新聞內容的信任,但這也凸顯新聞媒體能夠獨立生存的重要性,唯有健康的產業環境,第一線記者才能持續為閱聽大眾把關。本文介紹全球主要的四種推動媒體議價的方式,從國際經驗來看台灣的新聞媒體如何能與數位平台對等談判。
數位時代的來臨改變了人類社會的傳統商業模式,跨境大型科技公司靠壟斷收攏了甚至比政府還要多的資源時,相對應的管制措施與抵制呼聲也陸續產生。近20年來,傳統紙媒的衰退導致全球媒體面臨產業困境,當主要仰賴廣告收益維生的商業模式被打破,推動「新聞有價」成為解套方式,但對於如何落實核心概念各國政府採取的行動不盡相同。
轟動全球的「澳洲模式」
Google、臉書等大型數位平台的崛起瓜分了大多數線上廣告收入,儘管各國傳統新聞媒體致力於數位轉型,但平台業者與新聞業規模差距、談判力不對等的問題仍令傳統媒體營運愈來愈艱困。隨著內容媒體與平台之獲利與付出嚴重失衡,不平等的分潤方式也掀起各國醞釀修法要求平台付費的風潮。
其中,走在最前端的澳洲自2017年啟動了針對搜尋引擎、社交媒體等數位平台,如何影響新聞媒體業、內容產製者與廣告市場的調查,這項長達六百頁、名為「數位平台調查」(Digital Platforms Inquiry)的報告顯示,澳洲整體新聞行業遭到嚴重打擊,尤其是專責地方新聞的區域性報社更是陸續倒閉逾百家,平面媒體的記者在2014年至2018年整體國力、經濟增長時,反而呈現衰退減少了20%,過去10年內所有新聞相關工作少了9%。
這項調查結果2019年由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ACCC)曝光,促使澳洲政府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下稱「新聞議價法」)草案,然而真正讓法案推向國會的則是致力於遊說政客、民代與輿論的澳洲新聞圈與「媒體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所持有的《新聞集團》(News Corps)。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認為,在倡議新聞有價的過程中,梅鐸《新聞集團》旗下各家媒體佔了當地5成以上的市場,高度集中化下對全球及國內輿論都具有足夠影響力,澳洲政府也跨部會地全力相挺,甚至是在平台已經威脅抵制、而且已經抵制的情況底下,還能夠持續堅持談判到底,最後才終於在2021年2月25日通過這項法案,以「備而不用」的精神敦促數位平台主動向新聞媒體協商分潤。
加拿大「消失的頭條」
澳洲通過立法強迫數位平台業者與新聞媒體必須拆分廣告收益,成功的分潤機制成為往後各國政府擬定相關法案的重要參考依據,協商經驗也鼓舞了位於北美洲的加拿大新聞產業。2021年2月4日,加拿大新聞媒體協會(News Media Canada)串連國內多家報社發起「消失的頭條」(Disappearing Headlines)運動,刻意一齊在頭版「開天窗」留白,並寫下「想像若這裡沒有新聞是什麼樣子」,抗議數位平台借花獻佛靠轉載的新聞內容,獲取大部分的廣告收益。(延伸閱讀:名家論壇》沈榮欽/消失的頭條,作者為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
加拿大媒體業者面臨的困境與澳洲類似,卻不具備梅鐸集團規模龐大的談判能力。渥太華當局數據顯示,Google 和臉書佔據加國8成數位廣告收入市場,每年收入高達97億加幣 (約新台幣2277億元),傳統新聞媒體付出的大量人力、成本無法與收入平衡,加上地廣人稀的特徵,許多社區變成沒有地方報導的新聞沙漠,因此當2021年4月起《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Bill C-18)草案開始在當地廣泛進行遊說後,Google 和臉書不出意料的發動強力抵制,揚言將不再展示新聞內容。
歐文認為,數位平台的作法暗示著,若加拿大成功通過立法,那這種媒體議價的作法將會在全球迅速擴散獲得廣泛成功。目前C-18法案重點包括確保數位平台與新聞業者公平分潤、規定新聞媒體可進行集體談判,而加拿大政府則必須在最小程度的干預下,促進雙方進行自願性商業協議。目前法案仍在加拿大國會等候二讀,若現行條款順利通過,最快將在今年六月正式上路。
歐洲國家《著作鄰接權》立法
數位時代來臨,閱聽眾已經習慣在網路無償獲得資訊、免費閱讀新聞,Google、臉書等大型科技平台多依《著作權法》規定主張新聞媒體在平台上的標題、圖片、部分段落皆是「合理使用」且不靠銷售這些內容獲利,這也讓強調法治的歐盟從「著作權」的角度出發,認定平台方使用新聞內容應「有償」給付,並授權新聞媒體機構與這些網路平台業者進行內容使用的付費協商。
一般來說,當歐盟訂立法規後,成員國就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將其轉換成國內法,歐盟於2019年7月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諸如法國、西班牙等會員國亦紛紛將「著作鄰接權」的概念納入國內法律,以此保護新聞媒體的線上利用權。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指的是工作成果如何「展現」亦受保障,也就是說新聞媒體的標題、導言、首圖與連結等都可被設定為「鄰接權」範圍內,如此一來既推動「內容有價」核心概念,也可以使平台業者在引述內容上有著議價過後的合理使用保障。
數位稅與基金制
除了上述兩種方式以外,國際上還有基金模式、課稅模式兩種做法。美國馬里蘭州議會在2021年通過了新的稅賦法令,開始向這些科技巨頭們徵收「數位廣告稅」(Digital-advertising tax);但凡數位廣告年度營收超過150億美元者,就必須繳交10%稅金到州政府,預計用來投入新聞媒體基金、強化青少年心理健康與推動當地幼兒及中小學教育等計畫使用。這是美國第一個課徵數位廣告稅的州政府,美國除了採「澳洲模式」預計在未來通過《新聞競爭與保護法》(JCPA)外,課稅模式也可能是州政府選擇採納的方式。
基金模式則可從 Google、Meta 在各國針對當地新聞媒體產業提出的補助方案可見一班。除了選擇強硬抵制立法要求議價外,數位平台為了避免爭議,也提出了針對事實查核、調查報導、公共或地方新聞等內容產製的基金補助方案。Google 在本月8日召開的「智慧台灣計畫」中就宣布將推出為台灣新聞業者量身打造的台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然而基金模式在資源分配、評核機制上,如何能獲得新聞媒體業者的信任,審查與分配委員會的獨立與否,皆是基金模式可能面臨的困境。
此外,除了數位平台自主提出的基金模式外,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委員李志德認為,假若數位平台向媒體付費的機制最後以澳洲模式或歐盟模式上路,屆時也必須加入「二次分配」的機制,藉由建立一筆鼓勵優質報導的基金,如同高科技業的創投基金,成為中小型媒體的創業基金,或成為既有媒體欲開發成本甚鉅大型專題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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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球的「澳洲模式」
Google、臉書等大型數位平台的崛起瓜分了大多數線上廣告收入,儘管各國傳統新聞媒體致力於數位轉型,但平台業者與新聞業規模差距、談判力不對等的問題仍令傳統媒體營運愈來愈艱困。隨著內容媒體與平台之獲利與付出嚴重失衡,不平等的分潤方式也掀起各國醞釀修法要求平台付費的風潮。
其中,走在最前端的澳洲自2017年啟動了針對搜尋引擎、社交媒體等數位平台,如何影響新聞媒體業、內容產製者與廣告市場的調查,這項長達六百頁、名為「數位平台調查」(Digital Platforms Inquiry)的報告顯示,澳洲整體新聞行業遭到嚴重打擊,尤其是專責地方新聞的區域性報社更是陸續倒閉逾百家,平面媒體的記者在2014年至2018年整體國力、經濟增長時,反而呈現衰退減少了20%,過去10年內所有新聞相關工作少了9%。
這項調查結果2019年由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ACCC)曝光,促使澳洲政府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下稱「新聞議價法」)草案,然而真正讓法案推向國會的則是致力於遊說政客、民代與輿論的澳洲新聞圈與「媒體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所持有的《新聞集團》(News Corps)。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認為,在倡議新聞有價的過程中,梅鐸《新聞集團》旗下各家媒體佔了當地5成以上的市場,高度集中化下對全球及國內輿論都具有足夠影響力,澳洲政府也跨部會地全力相挺,甚至是在平台已經威脅抵制、而且已經抵制的情況底下,還能夠持續堅持談判到底,最後才終於在2021年2月25日通過這項法案,以「備而不用」的精神敦促數位平台主動向新聞媒體協商分潤。
加拿大「消失的頭條」
澳洲通過立法強迫數位平台業者與新聞媒體必須拆分廣告收益,成功的分潤機制成為往後各國政府擬定相關法案的重要參考依據,協商經驗也鼓舞了位於北美洲的加拿大新聞產業。2021年2月4日,加拿大新聞媒體協會(News Media Canada)串連國內多家報社發起「消失的頭條」(Disappearing Headlines)運動,刻意一齊在頭版「開天窗」留白,並寫下「想像若這裡沒有新聞是什麼樣子」,抗議數位平台借花獻佛靠轉載的新聞內容,獲取大部分的廣告收益。(延伸閱讀:名家論壇》沈榮欽/消失的頭條,作者為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
加拿大媒體業者面臨的困境與澳洲類似,卻不具備梅鐸集團規模龐大的談判能力。渥太華當局數據顯示,Google 和臉書佔據加國8成數位廣告收入市場,每年收入高達97億加幣 (約新台幣2277億元),傳統新聞媒體付出的大量人力、成本無法與收入平衡,加上地廣人稀的特徵,許多社區變成沒有地方報導的新聞沙漠,因此當2021年4月起《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Bill C-18)草案開始在當地廣泛進行遊說後,Google 和臉書不出意料的發動強力抵制,揚言將不再展示新聞內容。
麥基爾大學教授歐文(Taylor Owen)受訪時表示,鑑於這些大型科技平台有著跨國影響力的性質,全球許多國家都在關注加拿大面臨的處境,「加拿大《線上新聞法》的立法將顯著提高其他國家採取類似模式的可能性,數位平台才透過『不提供新聞內容』為要脅阻止法案通過」,他形容Google、臉書等平台的做法就像強國亟欲展現「核威懾」,其目的在於嚇阻加拿大通過分潤機制的立法,最終損害其商業模式與獲利。
歐文認為,數位平台的作法暗示著,若加拿大成功通過立法,那這種媒體議價的作法將會在全球迅速擴散獲得廣泛成功。目前C-18法案重點包括確保數位平台與新聞業者公平分潤、規定新聞媒體可進行集體談判,而加拿大政府則必須在最小程度的干預下,促進雙方進行自願性商業協議。目前法案仍在加拿大國會等候二讀,若現行條款順利通過,最快將在今年六月正式上路。
歐洲國家《著作鄰接權》立法
數位時代來臨,閱聽眾已經習慣在網路無償獲得資訊、免費閱讀新聞,Google、臉書等大型科技平台多依《著作權法》規定主張新聞媒體在平台上的標題、圖片、部分段落皆是「合理使用」且不靠銷售這些內容獲利,這也讓強調法治的歐盟從「著作權」的角度出發,認定平台方使用新聞內容應「有償」給付,並授權新聞媒體機構與這些網路平台業者進行內容使用的付費協商。
一般來說,當歐盟訂立法規後,成員國就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將其轉換成國內法,歐盟於2019年7月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諸如法國、西班牙等會員國亦紛紛將「著作鄰接權」的概念納入國內法律,以此保護新聞媒體的線上利用權。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指的是工作成果如何「展現」亦受保障,也就是說新聞媒體的標題、導言、首圖與連結等都可被設定為「鄰接權」範圍內,如此一來既推動「內容有價」核心概念,也可以使平台業者在引述內容上有著議價過後的合理使用保障。
數位稅與基金制
除了上述兩種方式以外,國際上還有基金模式、課稅模式兩種做法。美國馬里蘭州議會在2021年通過了新的稅賦法令,開始向這些科技巨頭們徵收「數位廣告稅」(Digital-advertising tax);但凡數位廣告年度營收超過150億美元者,就必須繳交10%稅金到州政府,預計用來投入新聞媒體基金、強化青少年心理健康與推動當地幼兒及中小學教育等計畫使用。這是美國第一個課徵數位廣告稅的州政府,美國除了採「澳洲模式」預計在未來通過《新聞競爭與保護法》(JCPA)外,課稅模式也可能是州政府選擇採納的方式。
基金模式則可從 Google、Meta 在各國針對當地新聞媒體產業提出的補助方案可見一班。除了選擇強硬抵制立法要求議價外,數位平台為了避免爭議,也提出了針對事實查核、調查報導、公共或地方新聞等內容產製的基金補助方案。Google 在本月8日召開的「智慧台灣計畫」中就宣布將推出為台灣新聞業者量身打造的台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然而基金模式在資源分配、評核機制上,如何能獲得新聞媒體業者的信任,審查與分配委員會的獨立與否,皆是基金模式可能面臨的困境。
此外,除了數位平台自主提出的基金模式外,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委員李志德認為,假若數位平台向媒體付費的機制最後以澳洲模式或歐盟模式上路,屆時也必須加入「二次分配」的機制,藉由建立一筆鼓勵優質報導的基金,如同高科技業的創投基金,成為中小型媒體的創業基金,或成為既有媒體欲開發成本甚鉅大型專題的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