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團與楊梅體育園區土地徵收案的其中一位地主黃仁安,今(10)日向憲法法庭遞狀,批台灣土地徵收制度強奪人民財產、缺乏程序正當性,屢引發社會爭議,《土地徵收條例》及楊梅體育園區土地徵收案將受到憲法法庭檢視,希望大法官深入檢視該徵收個案情況及《土徵條例》的漏洞與侵權之處。不過,其他9名地主同樣到場踢館,聲稱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案合情、合理、合法,僅黃仁安1人不同意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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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體育園區的其他地主(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03.10)
▲楊梅體育園區的其他地主(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03.10)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余宜家表示,國道1號楊梅交流道東側的「楊梅體育園區」共分為兩期,第一期約4.57公頃,是一般徵收取得土地,採委外經營作為跆拳道培訓基地及運動場館使用;今年7月即將啟用的體育館僅佔第一期徵收面積的一部分,南側有已徵收但未使用的大面積土地,北側也有因道路阻隔而顯無使用需求的土地,顯然是一件超額徵收案件。

▲楊梅體育園區(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03.10)
▲楊梅體育園區(圖/記者潘千詩攝,2023.03.10)
聲請人黃仁安批,市地重劃制度淪為政府取得公設保留地的手段,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侵害人民財產權,應受憲法監督;楊梅體育園區徵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律師翁國彥說,制度設計對於徵收發動事由毫不設限、全面開放,明顯輕重失衡;實務上幾乎各種徵收案都可透過文字遊戲,套用「將帶來經濟成長」的空泛理由,使得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幾乎是橡皮圖章式照案通過。

環保律師詹順貴說,內政部都是用抽象性字眼描述申請徵收具有公益及必要性,質性與量化分析皆無;徵收小組幾乎未予嚴格要求把關,以致人民土地、家園輕易被徵收。在法規密度不足的情況下,即便可提行政訴訟,但法官形式適用法條加上尊重專業判斷,人民屢判敗訴定讞。

律師簡凱倫說,楊梅體育園區最早為1973年楊梅都市計畫擬定,50年過去,都市發展早已不同,儘管有3次檢討,但對於是否仍有設置必要、需求人口及體育賽事的變化為何等,相關評估完全付之闕如,只因表面上符合《土徵條例》「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卻得以徵收,典型的濫用;土地徵收只是都市計畫取得土地的手段之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闡釋只有「特別重要且具有急迫性之公共利益」,才能作為發動徵收的理由,否則政府須採其他諸如協議等較小侵害方式取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