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掏空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10億元,去年被依《證交法》判處8年定讞,另外,林的偽造為書罪,之前早已判處3月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8年1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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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1999年間,金尚昌涉以淡水土地作擔保,向中聯信託貸款18億元,後來金尚昌沒錢還款,貸款變成呆帳,土地被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但金尚昌沒有將這情況揭露在財報上;另外,林鴻明還以人頭公司將土地買回,並與建設公司合作開發,造成金尚昌高達10億元損失。

更二審依《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罪,將林鴻明判處8年,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去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不過,林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早在2017年間判處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考量林的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受刑人經函詢後表示無意見,裁定合併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