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13年前擔任立委時,涉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各合議庭對於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的行為,到底是「職務上行為」或「實質影響力」有不同見解,貪汙案因而來回更審,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大法庭今(2)日裁定,民代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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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指出,民代在「議場內」關說、施壓,當然屬於貪汙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若是「議場外」關說、施壓,得具備2項要件,一是利用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與職務密切關連,二是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

如果形式上不具有公務活動性質,下一步就是要探討民代的行為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若違反的話仍會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裁定出爐後,預計最高法院將把林益世貪汙案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將依此裁定意旨重新審理;而同樣受到影響的,還有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集體涉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