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蔡易餘7年前因質疑,國民黨立委翁重鈞家族企業「玉豐糧食」壟斷國軍軍糧業務,20多年大賺11億元,經翁提告,法院判蔡賠償20萬元,尚未定讞。蔡後因評論判決,再批翁利用職權壟斷軍糧生意,又遭翁提告求償50萬元。一、二審均判翁敗訴,蔡免賠。
翁重鈞提告主張,2019年4月16日,前案一審宣判,認定蔡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判賠20萬元;同一天,蔡接受媒體採訪時,不實指控他以立委職權使家族事業取得台灣省政府糧食局白米密封包裝機等設備,從1995年獨占國防部軍糧生意,近年來翁重鈞家族光二氧化碳密封包裝米,在2017年當年度以賺取1100萬元計算,至今24年來至少就賺2億4000萬元,向蔡求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
北院駁回翁的請求,翁提上訴,高院認為,蔡的言論是要表達前案承審法官未採納他的論點、未深入探究翁的立委職權與玉豐公司取得軍糧業務的關聯、判決結論並不正確等觀點,難以認定翁的社會評價受貶損。
高院指出,翁擔任立委多年,家族事業是否藉由他任職立委時取得軍糧業務、有無利用立委職權影響政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業務,屬可受公評之事;玉豐公司受農糧署委託辦理公糧業務,2017年度所請領的收購稻穀手續費、加工費、保管費、包裝費合計1395萬64元,且自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委託業務費為1100餘萬至1800餘萬元不等,蔡的說法非無憑據,未不法侵害翁的名譽權,駁回翁的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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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駁回翁的請求,翁提上訴,高院認為,蔡的言論是要表達前案承審法官未採納他的論點、未深入探究翁的立委職權與玉豐公司取得軍糧業務的關聯、判決結論並不正確等觀點,難以認定翁的社會評價受貶損。
高院指出,翁擔任立委多年,家族事業是否藉由他任職立委時取得軍糧業務、有無利用立委職權影響政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業務,屬可受公評之事;玉豐公司受農糧署委託辦理公糧業務,2017年度所請領的收購稻穀手續費、加工費、保管費、包裝費合計1395萬64元,且自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委託業務費為1100餘萬至1800餘萬元不等,蔡的說法非無憑據,未不法侵害翁的名譽權,駁回翁的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