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釀4死38傷的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爆炸案,被害者提告索賠,高院更一審認定,桃市消防局有「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行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經重新計算,金額為1077萬8532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桃園萬達煙火廠區,曾於2011年4月1日發生爆炸,造成1死2傷,桃園市消防局廢止該公司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只發函指示萬達逕自處分殘存煙火。
萬達為減少損失,將煙火轉給位於五股的新興堂香鋪,但同年月22日晚間,卻因搬運過程產生摩擦、震盪,不慎引燃爆炸,造成4死、38人輕重傷,火勢波及附近居民的房、車。刑事部分,萬達負責人鄭禮廷因與部分受害者和解,遭判2年定讞。民事訴訟則纏訟至今。
一審判桃園市消防局、萬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受害者1727萬2248元,上訴後,二審酌減改判賠1053萬多元。最高法院廢棄桃市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其他駁回上訴確定。
更一審認為,萬達的許可證經廢止後,已無繼續儲放爆竹煙火的適法權利,但桃市消防局只發函通知萬達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行變賣或銷毀前開具危險性之爆竹煙火,難認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之作為,受害人可請求國賠,判桃市消防局應連帶賠償受害人及家屬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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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為減少損失,將煙火轉給位於五股的新興堂香鋪,但同年月22日晚間,卻因搬運過程產生摩擦、震盪,不慎引燃爆炸,造成4死、38人輕重傷,火勢波及附近居民的房、車。刑事部分,萬達負責人鄭禮廷因與部分受害者和解,遭判2年定讞。民事訴訟則纏訟至今。
一審判桃園市消防局、萬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受害者1727萬2248元,上訴後,二審酌減改判賠1053萬多元。最高法院廢棄桃市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其他駁回上訴確定。
更一審認為,萬達的許可證經廢止後,已無繼續儲放爆竹煙火的適法權利,但桃市消防局只發函通知萬達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行變賣或銷毀前開具危險性之爆竹煙火,難認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之作為,受害人可請求國賠,判桃市消防局應連帶賠償受害人及家屬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