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21日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正草案,全案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由於增訂在動員階段,散播不實訊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將新聞從業人員、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提供者納入動員方案,遭質疑「如同戒嚴軍管」。對此,國防部今日晚間澄清表示,「全動法」係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部分媒體所謂「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針對媒體報導「國防部動員準備令下達就管制及優先使用媒體」等情,國防部今日說明指出,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訊息處理,必須有效規範,現行「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應配合辦理事項訂有規範;另如「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亦有相關規定。
國防部指出,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期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係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部分媒體所謂「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本次修法引發關注部分,主要針對動員時期散布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指出,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也參考「災防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於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期為14天,草案仍須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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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指出,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期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係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部分媒體所謂「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本次修法引發關注部分,主要針對動員時期散布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指出,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也參考「災防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於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期為14天,草案仍須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