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子公司國票創投「原董事長」、耐斯集團企業第二代陳冠如指控,國票金控撤換國票創投董座一職是不合法,呼籲主管機關應徹查國票金控,避免上市櫃金控公司淪為大股東的附屬金融事業部門一事。國票金今(24)日做出回應,國票金澄清並沒有所謂「董事會前會」,皆依法定程序召集董事會進行討論,且強調創投子公司呈現重大虧損,為調整營運方針,業務發展需要改派董事代表人,以利調整營運結構及財務體質。
國票金控指出,本公司針對重要議案如需要向董事進行溝通,辦理說明會、座談會等,均會向所有董事通知召集,應為董事會決議事項者,亦依法定程序召集董事會進行討論,各相關單位或經營層,均從未通知或召開過所謂的「董事會前會」,如有部份個別董事私下交換意見,公司方面並無從規範,其交換意見,亦不具法律效力,純屬意見交流。
由於陳冠如方表示,雖國票金控發言人對外宣稱並無「會前會」,但陳方拿出證據,表示有Line群組集結人馬,旺旺中時集團推薦的獨立董事,還回應可以參加,質疑此舉恐有違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並說事證、人證俱在,謊言並無法掩蓋真相。
為此,國票金控回應,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無參與外傳所稱之訊息「群組」,如有部份個別董事私下訊息通聯,均屬個人隱私自由及個人資料保護範圍,至於董事間之電話互動亦屬其個人意見自由表達範圍,公司無由規範。
國票金控總經理蘇松輝說明,子公司高階主管之績效評核,是按其負責事業經營成果,訂有相關績效評核指標,由企劃處等相關單位依據內部規定,進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除提供受評單位申覆外,並提報經營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再提報董事會,程序嚴謹,同時參酌稽核報告及董事會意見,辦理高階主管之調遷及任免。
國票金控去年度獲利大幅衰減,其中創投子公司於111年呈現重大虧損,影響財務健全,針對曝險管理及財務紀律等問題,金控內部稽核多次提出缺失意見,參酌公司近期董事會,部分獨立董事及法人董事均提出嚴肅檢討建議,要求金控母公司應儘速督促改善,並採取積極措施,落實問責文化。
蘇松輝也表示,金控對於子公司經營負有管理責任,多次督促,尚未獲明顯改善,依據公司「關係企業年度經營績效評核辦法」第15條,對於所派任之子公司董事之委任,得依公司法及金控法隨時改派。公司依內部評核程序,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改派法人代表,此項人事調任係屬近期各家金控同業之業界常態。公司為調整營運方針,業務發展需要改派董事代表人,以利調整營運結構及財務體質。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擁有23萬名股東,旗下創投子公司為金控公司100%持有,並非特定股東所持有,對於特定董事對本案持不同意見,公司均予以尊重。經營團隊恪遵法令辦理各項業務,公司職員及資深主管均為公司重要資產,晉升考評,亦遵循內部規定,依照年資、考績及資歷辦理,符合常規,如從業人員,因公務涉及司法事件,公司除全力配合調查外,亦遵循國家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直到被證明有罪之前,我們都是清白的。」依法保障其應有人權及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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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陳冠如方表示,雖國票金控發言人對外宣稱並無「會前會」,但陳方拿出證據,表示有Line群組集結人馬,旺旺中時集團推薦的獨立董事,還回應可以參加,質疑此舉恐有違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並說事證、人證俱在,謊言並無法掩蓋真相。
為此,國票金控回應,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無參與外傳所稱之訊息「群組」,如有部份個別董事私下訊息通聯,均屬個人隱私自由及個人資料保護範圍,至於董事間之電話互動亦屬其個人意見自由表達範圍,公司無由規範。
國票金控總經理蘇松輝說明,子公司高階主管之績效評核,是按其負責事業經營成果,訂有相關績效評核指標,由企劃處等相關單位依據內部規定,進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除提供受評單位申覆外,並提報經營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再提報董事會,程序嚴謹,同時參酌稽核報告及董事會意見,辦理高階主管之調遷及任免。
國票金控去年度獲利大幅衰減,其中創投子公司於111年呈現重大虧損,影響財務健全,針對曝險管理及財務紀律等問題,金控內部稽核多次提出缺失意見,參酌公司近期董事會,部分獨立董事及法人董事均提出嚴肅檢討建議,要求金控母公司應儘速督促改善,並採取積極措施,落實問責文化。
蘇松輝也表示,金控對於子公司經營負有管理責任,多次督促,尚未獲明顯改善,依據公司「關係企業年度經營績效評核辦法」第15條,對於所派任之子公司董事之委任,得依公司法及金控法隨時改派。公司依內部評核程序,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改派法人代表,此項人事調任係屬近期各家金控同業之業界常態。公司為調整營運方針,業務發展需要改派董事代表人,以利調整營運結構及財務體質。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擁有23萬名股東,旗下創投子公司為金控公司100%持有,並非特定股東所持有,對於特定董事對本案持不同意見,公司均予以尊重。經營團隊恪遵法令辦理各項業務,公司職員及資深主管均為公司重要資產,晉升考評,亦遵循內部規定,依照年資、考績及資歷辦理,符合常規,如從業人員,因公務涉及司法事件,公司除全力配合調查外,亦遵循國家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直到被證明有罪之前,我們都是清白的。」依法保障其應有人權及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