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為讓老農願意釋出農地,出租給實際從農者活用農地。農委會今天表示,根據修正通過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6月1日起,放寬全部自有農地釋出者仍得以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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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指出,立法院會1月10日三讀通過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2月8日總統府公告,2月10日生效;不過條文規定施行日期須經行政院核定,雖然行政院今天才核定,但相關修正內容仍回溯至2月10日起生效。

農委會輔導處表示,又為配合保險人資訊系統調整及相關子法訂定,這次農保條例修正內容分3階段施行。

首先是攸關農民給付權益部分,包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15及25條,自民國112年2月10日施行,即2月10日起,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1倍為新台幣2萬400元,2月10日以後死亡的被保險人,農保喪葬津貼加倍,由15萬3000元增為30萬6000元。

至於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2個月修正為3個月,被保險人或其配偶2月10日以後分娩或早產,生育給付金額由2萬400元提高3倍為6萬1200元。

農民自2月10日以後發生職災事故,農民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增加1倍為每天476元;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也由30萬6000元加倍為61萬2000元。

第二階段從11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此條例第7條規定,放寬全部自有農地釋出者仍得以繼續加保。

輔導處說明,由於老農擔心農地全部租給別人耕作,將變成非實際耕作者,不能請領身心障礙給付、生育及喪葬津貼,因此不願意租給他人耕作而荒廢農地,准予其加保,可符合請領要件,有利於農地活用。但因資格條件需增訂子法,考量作業期程,所以6月起施行。

第三階段上路的新制則是規定112年底新投保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以強化農民的社會保險權益。目前想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者,仍可自願申請參加,權益不受影響。至於施行期程放在今年底,是為了配合保費收繳期程及保險人納保作業系統調整。(編輯:戴光育)1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