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婚姻紅毯(城牆內?)的朋友,除非是少數「假結婚」或為了其他目的而結婚的情況,大概沒有人是為了離婚而結婚的。亦即,步入結婚禮堂後,總會希望與另一半可以從此以後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但婚姻本身充滿著許多考驗,常見如第三者的出現、子女教養問題、金錢使用與花費、高物價高房價造成的生活困難、三觀的歧異,也有單純因為「不愛了」而萌生結束婚姻的念頭。依照111年7月22日內政部統計處行政公告,我國110年離婚/終止結婚對數(按發生日期統計)計4萬7,888對(不同性別4萬7,381對,相同性別507對),較109年減少3,722對(-7.2%),連續4年下降;其中以雙方皆本國籍者占86.4%最高,與非本國籍聯姻者占13.6%。儘管從數字外觀上看起來民眾似乎不那麼愛離婚了,但相對地也因為願意締結婚姻來約束雙方關係的民眾也變少,離婚率仍是居高不下,排行亞洲之冠。
民法現在除了判決離婚外,也可以透過利用法院家事調解制度或者訴訟中和解而解消婚姻關係(民法第1052條之1參照),實務上仍常見婚姻關係的雙方係自行協議離婚,去書店買份離婚協議書範本,找兩位證人在見證人欄上簽章,就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然而,倘若離婚協議書沒有擬定好的話,往往是另一場悲劇的開始!
因為婚姻解消需要考慮的法律事項,往往不是只有表面上的婚姻結束或無效這麼簡單。雙方仍然要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若未特別書面約定並在戶政事務所登記財產制時,行法定財產制必須面對的問題)、一方為他方負擔債務的處理、物品的返還、贍養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扶養費與代墊扶養費的返還、會面交往方法的約定…等,稍一不慎都會引爆下個問題,甚至在不注意下使未成年子女遭受波及,成為婚姻結束後最大的犧牲者。即使請了律師要就原本的協議內容進行修正,也常成為家事法庭的難題。
譬如常見案例約定會面交往係「無親權之一方得隨時前往探視」,實際上往往會因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之事由而難以行使探視權,且這樣的條文也無法透過主張履行協議的訴訟去請求,因條文內容並非具體而難以賦予執行力。
或亦有案例記載「一方應於離婚後每個月給付若干元給他方」,往往後續幾期給付後就不履行,且並未去特定該給付項目為何,致使他方根本沒辦法實際上獲得離婚協議記載的款項,即使進行訴訟也往往難以舉證係何種項目、是否藉清償期、是否需進行催告等細節,而造成請求上的困難。
因離婚協議本身涉及細項與內容甚多,筆者建議可透過法院家事調解程序會比自行擬定離婚協議更能減少未來紛爭的機會,且優點在於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不需要再另外找見證人簽名,也不用婚姻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一勞永逸。惟倘若婚姻雙方另有考量還是要私底下進行離婚協議,因限於篇幅無法逐一就各項項目說明(每個議題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至少當事人能注意的大原則如後: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 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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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現在除了判決離婚外,也可以透過利用法院家事調解制度或者訴訟中和解而解消婚姻關係(民法第1052條之1參照),實務上仍常見婚姻關係的雙方係自行協議離婚,去書店買份離婚協議書範本,找兩位證人在見證人欄上簽章,就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然而,倘若離婚協議書沒有擬定好的話,往往是另一場悲劇的開始!
因為婚姻解消需要考慮的法律事項,往往不是只有表面上的婚姻結束或無效這麼簡單。雙方仍然要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若未特別書面約定並在戶政事務所登記財產制時,行法定財產制必須面對的問題)、一方為他方負擔債務的處理、物品的返還、贍養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扶養費與代墊扶養費的返還、會面交往方法的約定…等,稍一不慎都會引爆下個問題,甚至在不注意下使未成年子女遭受波及,成為婚姻結束後最大的犧牲者。即使請了律師要就原本的協議內容進行修正,也常成為家事法庭的難題。
譬如常見案例約定會面交往係「無親權之一方得隨時前往探視」,實際上往往會因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之事由而難以行使探視權,且這樣的條文也無法透過主張履行協議的訴訟去請求,因條文內容並非具體而難以賦予執行力。
或亦有案例記載「一方應於離婚後每個月給付若干元給他方」,往往後續幾期給付後就不履行,且並未去特定該給付項目為何,致使他方根本沒辦法實際上獲得離婚協議記載的款項,即使進行訴訟也往往難以舉證係何種項目、是否藉清償期、是否需進行催告等細節,而造成請求上的困難。
因離婚協議本身涉及細項與內容甚多,筆者建議可透過法院家事調解程序會比自行擬定離婚協議更能減少未來紛爭的機會,且優點在於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不需要再另外找見證人簽名,也不用婚姻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一勞永逸。惟倘若婚姻雙方另有考量還是要私底下進行離婚協議,因限於篇幅無法逐一就各項項目說明(每個議題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至少當事人能注意的大原則如後:
- 關於財產上的請求,最好明確記載該請求項目符合民法上何種權利。譬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贍養費?扶養費?代墊扶養費?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如果必須以分期付款方式,請務必記載「如一期未到,其後六期(或十期)視為既已到期」,且此部分千萬別寫成「如一期未到,其後各期視為全數既已到期」,倘若後來確實未履行給付,全部的扶養費都會自該期遲延時開始起算五年,萬一不幸五年內忘記向對方請求,到時候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就會欲哭無淚囉!
- 現行實務上倡導雙親「共親職」,希望婚姻的雙方即使在結束婚姻後也能一樣地愛子女,讓未成年子女不致因為雙親離異而有失去家庭的失落感,故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也越來越多元化,不見得會讓非主要照顧者一方就無需承擔子女成長的責任。雙方亦可就親權的細項為約定,依照雙方實際的情況訂出最適合彼此與子女未來的方案(譬如非緊急重大醫療、出國留學、改名等事項由雙方共同決定,其他部分由一方單獨決定),別讓未成年子女因離婚而感到破碎與心理壓力喔!
- 至於會面交往的部分,為了避免執行上的困難,也建議最好將交往時間、行使方式寫明,盡量避免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有遭受親子關係剝奪的感受,更應避免未成年子女因雙親離異產生忠誠衝突,目前會被認為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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