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保障保戶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發展,強化投資型保險監理措施,金管會今(16)日公布相關法令預告,新增5項禁令,包括全面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投資標的不得為非投資等級債基金、新興市場債基金等,還有非投資等級債等不得逾1成或類全委帳戶淨值低於8成只能現金撥回等,預計7月1日上路。
金管會保險局針對投資型保險、利率變動型保險及房貸壽險研擬相關強化監理措施,經與壽險業者充分溝通討論後,擬具「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3項修正草案,並在今日公告修正內容,總計有8大重點。
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首先,為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或該機制的設計過於複雜而誤導消費者,明定限制保險業委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0%時,不得提供資產撥回,且僅得以「現金撥回」的方式設計商品。
配合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的更迭,這次也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計算目標保險費的上限,所適用的預定死亡率基礎為「最新發布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對於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於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予保戶,恐扭曲費率結構,亦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提供加值給付,應於保單年度屆滿5年以上才可提供加值給付;另保險業應揭露其給付來源。
為利公司確實評估保戶商品適合度,保險局也明定房貸保險商品,其給付項目非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應以附約方式設計,供要保人自由選擇。
同時,為使業者反映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的保戶解約行為具一致性,以真實反映商品獲利,於現行商品送審文件保險商品利潤分析,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之解約率測試情境。
在「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部分,保險局說,為避免保戶承受過高的風險,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完全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
至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債券型基金如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將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因此,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所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的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在「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為強化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資訊揭露,以保障保戶權益,也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之事項及相關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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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首先,為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或該機制的設計過於複雜而誤導消費者,明定限制保險業委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0%時,不得提供資產撥回,且僅得以「現金撥回」的方式設計商品。
配合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的更迭,這次也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計算目標保險費的上限,所適用的預定死亡率基礎為「最新發布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對於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於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予保戶,恐扭曲費率結構,亦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提供加值給付,應於保單年度屆滿5年以上才可提供加值給付;另保險業應揭露其給付來源。
為利公司確實評估保戶商品適合度,保險局也明定房貸保險商品,其給付項目非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應以附約方式設計,供要保人自由選擇。
同時,為使業者反映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的保戶解約行為具一致性,以真實反映商品獲利,於現行商品送審文件保險商品利潤分析,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之解約率測試情境。
在「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部分,保險局說,為避免保戶承受過高的風險,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完全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
至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債券型基金如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將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因此,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所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的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在「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為強化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資訊揭露,以保障保戶權益,也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之事項及相關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