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吳姓課員9年前承辦工程時,向營造商索賄合計約5萬多元,刑事部分,法院依貪汙罪判處2年,緩刑4年。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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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移送指出,吳男2014年承辦「茂林區萬山里下方河床保護應急工程」等3項工程期間,分別向承攬廠商元騰營造劉姓負責人索求6萬元及2萬元,並要求劉男幫他繳交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的學雜費1萬3719元;劉男擔心如果不支付,日後工程款項的驗收、請領撥款等恐遭刻意延宕,吳男3次犯罪所得共計5萬3719元。

全案曝光後,吳男自白犯罪,遭橋頭地院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因吳男未上訴,去年9月判刑確定。茂林區公所在刑事確定後,將吳男免職,並由高雄市政府將吳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吳男損害政府廉能紀律的形象甚鉅,但所得的賄賂或不正利益金額不多,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