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健全媒體環境與台灣民主發展,立委范雲、張廖萬堅及林楚茵今(15)日就「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議題召開公聽會,邀集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專家學者等,討論如何建立平台與媒體分潤機制、相關法制與政策建議。媒體公會、學者皆同意「新聞有價」,但要採取何種模式,意見分歧。
范雲指出,大型跨國平台如Google、Meta,長期在搜尋引擎、社群媒體上,無償使用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又同時佔去國內7至8成的數位廣告,近乎壟斷國內的數位廣告市場;近5年間,雜誌出版品收入衰退約20%、雜誌廣告收入下滑近80%,在營收概況方面,近10年報紙的營收一路減少至近50%。
范雲表示,新聞媒體業出現生存危機,若不設法改善,恐導致監督政府的第四權之死,並強調世界各國「新聞有價」共識已成形,只是做法各有不同。澳洲訂定強制議價的專法,若協商過程未依規定,可能被處罰最高新台幣280萬元;歐盟採取著作權延伸的模式,於2019年通過法案「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賦予新聞媒體業者就數位平台線上利用其新聞出版物的行為財產權等相關權利。
法國則是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要求數位平台支付授權費,若平台未取得媒體的授權協議,主管機關可對其裁罰,也須負擔民事責任。另外還有向平台課徵特別稅、設立特種基金等方式。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國瑋表示,盼今年底前能提出草案,希望跟不同媒體公會合作,與跨國平台談判、建立夥伴關係,互惠互榮;在相關法案完成前,盼數位平台以特別基金模式,善盡社會責任;不論是分潤機制或特別基金模式,都希望在透明、獨立、公正的機制下,訂定合理比例。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監事邱大山則說,盼以課稅或特別基金模式進行,將業者廣告收入課以公司稅,或是透過政府、專家、工作者等進行基金審查與分配。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代表台視、中視、華視、公視等傳統電子媒體,秘書長朱蓓苓說,數位平台演算法一變再變,讓新聞媒體難以因應,希望數位平台可以提供計算模式,並公平分潤予國內相關媒體產業。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包含三立、東森、八大等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秘書長陳依玫指出,平台規則不透明、變現不成比例,電子新聞媒體付出高成本、低廣告收入,獲得資源不足以健全發展,現在需要的是公允善意的產業規則。
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也備受影響。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嚴文廷呼籲,議價過程必須有勞工參與,並提撥部分分潤投入於「強化第四權韌性」,補助優質報導或調查計畫。
傳播學者則提出新聞議價法民間版本,是以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為參考基礎,將委請范雲在立院新會期正式提案,啟動立法程序。
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說明,立法重點在於促使平台與媒體進行議價協商,包含「多階段促進談判程序」與「最終強制仲裁機制」。由新聞媒體提出議價請求,經3個月仍未能與數位部公告的數位平台達成議價協議時,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若任一方欠缺誠意,蓄意拖延協商程序,導致議價協商無法完成,在調解期滿或提前結束時,新聞媒體有權請求強制仲裁。
台大新聞所長洪貞玲提醒,「新聞有價」狹義指「價格」,更廣義的應該是「價值」,新聞價值是新聞對於民主與社會的貢獻,需高度的國家政策介入,世界各國以基金方式扶植優質新聞,方為長久之計。我國過去有廣電基金、現有有線電視基金等制度可參採,NCC亦有針對往網際網路傳播基金等法源,基金來源可以由平台或稅收等多元途徑挹注,基金的分配應以優質基新聞產製與人才培育為主。
林楚茵坦言,這部法案最困難的是執行面問題,部分跨國數位平台在台灣沒有商業據點,再加上平面新聞媒體、電子新聞媒體各有不同公會,網路原生新聞媒體甚至沒有公會組織,若要與跨國數位平台談判,究竟是誰要上談判桌,新聞媒體可能得先達成共識。
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則建議,各家媒體應指定專人,一方面進行資訊收集,一方面也代表公司成為協商窗口,方有助於協商的實質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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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表示,新聞媒體業出現生存危機,若不設法改善,恐導致監督政府的第四權之死,並強調世界各國「新聞有價」共識已成形,只是做法各有不同。澳洲訂定強制議價的專法,若協商過程未依規定,可能被處罰最高新台幣280萬元;歐盟採取著作權延伸的模式,於2019年通過法案「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賦予新聞媒體業者就數位平台線上利用其新聞出版物的行為財產權等相關權利。
法國則是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要求數位平台支付授權費,若平台未取得媒體的授權協議,主管機關可對其裁罰,也須負擔民事責任。另外還有向平台課徵特別稅、設立特種基金等方式。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國瑋表示,盼今年底前能提出草案,希望跟不同媒體公會合作,與跨國平台談判、建立夥伴關係,互惠互榮;在相關法案完成前,盼數位平台以特別基金模式,善盡社會責任;不論是分潤機制或特別基金模式,都希望在透明、獨立、公正的機制下,訂定合理比例。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監事邱大山則說,盼以課稅或特別基金模式進行,將業者廣告收入課以公司稅,或是透過政府、專家、工作者等進行基金審查與分配。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代表台視、中視、華視、公視等傳統電子媒體,秘書長朱蓓苓說,數位平台演算法一變再變,讓新聞媒體難以因應,希望數位平台可以提供計算模式,並公平分潤予國內相關媒體產業。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包含三立、東森、八大等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秘書長陳依玫指出,平台規則不透明、變現不成比例,電子新聞媒體付出高成本、低廣告收入,獲得資源不足以健全發展,現在需要的是公允善意的產業規則。
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也備受影響。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嚴文廷呼籲,議價過程必須有勞工參與,並提撥部分分潤投入於「強化第四權韌性」,補助優質報導或調查計畫。
傳播學者則提出新聞議價法民間版本,是以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為參考基礎,將委請范雲在立院新會期正式提案,啟動立法程序。
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說明,立法重點在於促使平台與媒體進行議價協商,包含「多階段促進談判程序」與「最終強制仲裁機制」。由新聞媒體提出議價請求,經3個月仍未能與數位部公告的數位平台達成議價協議時,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若任一方欠缺誠意,蓄意拖延協商程序,導致議價協商無法完成,在調解期滿或提前結束時,新聞媒體有權請求強制仲裁。
台大新聞所長洪貞玲提醒,「新聞有價」狹義指「價格」,更廣義的應該是「價值」,新聞價值是新聞對於民主與社會的貢獻,需高度的國家政策介入,世界各國以基金方式扶植優質新聞,方為長久之計。我國過去有廣電基金、現有有線電視基金等制度可參採,NCC亦有針對往網際網路傳播基金等法源,基金來源可以由平台或稅收等多元途徑挹注,基金的分配應以優質基新聞產製與人才培育為主。
林楚茵坦言,這部法案最困難的是執行面問題,部分跨國數位平台在台灣沒有商業據點,再加上平面新聞媒體、電子新聞媒體各有不同公會,網路原生新聞媒體甚至沒有公會組織,若要與跨國數位平台談判,究竟是誰要上談判桌,新聞媒體可能得先達成共識。
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則建議,各家媒體應指定專人,一方面進行資訊收集,一方面也代表公司成為協商窗口,方有助於協商的實質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