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交通部1月31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提高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不依標誌、標線、閃光號誌停車再開之罰責,將積極與內政部於3月底完成修法之法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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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鑑於行人事故及非號誌化路口事故率高,為建立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並落實遵守,本次預告草案修正重點包括行人安全及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兩部分。

首先在提高行人安全部分,鑑於每年約有400位行人死亡,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保護弱勢用路人,爰提高相關違規裁罰金額。

若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按法定罰鍰最高額3,600元處罰;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由現行處罰3,600元提高為4,800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4,500元提高為7,200元。

交通部說明,另外在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部分,為強化駕駛人路權觀念及落實依規定停讓,以減少非號誌化路口事故,若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例如遇「停」標誌、標字未停車再開,或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皆從現行處罰600元、9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正草案有助促使汽機車駕駛人確實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降低非號誌化路口事故風險,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將於預告期間蒐集各界意見後,積極與內政部於112年3月底前完成修法之法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