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因應萊豬開放進口,制定自治條例要求萊劑零檢出,遭行政院函告無效,中市府提行政訴訟遭駁後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行使權限,「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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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20年通過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備查案,並自2021年元旦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進口,包含台中在內的多個地方政府自行宣布「萊劑零檢出」反制,但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

台中市政府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認為,行政院函告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市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若台中市認為自治立法權受到侵害,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非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而受到直接侵害,台中市府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