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因台大與中華大學碩士論文被認定抄襲而被撤銷學位,林智堅為「戰清白」,去年透過委任律師向教育部提出訴願,據最新資料顯示,針對中華大學部分,教育部已在1月19日發文駁回訴願,台大結果則尚未出爐。
媒體人黃揚明今(2)日在臉書上分享了余正煌委任律師張祐齊所傳來的消息表示,「林智堅的中華大學碩士學位撤銷訴願案,教育部已於1月19日發文,結論是『訴願駁回』,林智堅的清白戰場吞首敗」,引發討論。
據教育部訴願案件查詢系統顯示,針對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學位撤銷訴願案,教育部確實已於1月19日發文「訴願駁回」。
訴願決定書指出,依111年8月16日調查報告書分析認為本案確實存在抄襲情事;期末報告書完成早於系爭論文;期末報告書非由訴願人撰寫或為主要執筆人。
審議委員會認定訴願人有3點違反學術倫理之抄襲行為,包括系爭論文完全未提及研究計畫申請書及其執行與成果,對系爭論文撰寫之啟示及啟發,構成「利用他人想法、方法而未加註明」之抄襲行為。
訴願人並非期末報告書的(主要)執筆人,系爭論文包含參考文獻在內,除第1章第3節、第4節(約1頁)、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第6章第2節建議(約4行),以及用「某」(或「該」)OOO替代OO外,其餘內文文字敘述(部分敘述順序有所差異)、圖表及數據等,幾乎與期末報告書完全雷同;其行為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訴願人本身所撰寫」之抄襲行為。
系爭論文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的內容敘述 ,與論文撰寫前已公開發表的94年品質月刊論文第52頁「二、國家顧客滿意指標的由來」以下至第54頁「4.中國大陸顧客滿意指標」前內容的敘述,幾乎完全一致;其行為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訴願人本身所撰寫」的抄襲行為。
審議委員會以4點分析決定撤銷訴願人的碩士學位,包括系爭論文於論文構想、方法上,構成抄襲研究計畫的想法或方法;系爭論文於內容文字使用及敘述,構成抄襲期末報告書的行為;系爭論文第2章第1節至第4節之內容文字敘述,構成抄襲94年品質月刊論文之行為;本案違反情節重大,且訴願人於調查過程中並未展現誠信配合本案調查。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學校據以依行為時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及學校抄襲處理要點伍、十二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訴願人碩士學位及註銷碩士學位證書,經核尚無違誤;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未載明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未論述抄襲情節何以構成重大而應撤銷碩士學位之事實及理由,亦未依處理要點規定,載明原處分依據之理由及申訴之期限等語;認為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訴願駁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據教育部訴願案件查詢系統顯示,針對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學位撤銷訴願案,教育部確實已於1月19日發文「訴願駁回」。
訴願決定書指出,依111年8月16日調查報告書分析認為本案確實存在抄襲情事;期末報告書完成早於系爭論文;期末報告書非由訴願人撰寫或為主要執筆人。
審議委員會認定訴願人有3點違反學術倫理之抄襲行為,包括系爭論文完全未提及研究計畫申請書及其執行與成果,對系爭論文撰寫之啟示及啟發,構成「利用他人想法、方法而未加註明」之抄襲行為。
訴願人並非期末報告書的(主要)執筆人,系爭論文包含參考文獻在內,除第1章第3節、第4節(約1頁)、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第6章第2節建議(約4行),以及用「某」(或「該」)OOO替代OO外,其餘內文文字敘述(部分敘述順序有所差異)、圖表及數據等,幾乎與期末報告書完全雷同;其行為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訴願人本身所撰寫」之抄襲行為。
系爭論文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的內容敘述 ,與論文撰寫前已公開發表的94年品質月刊論文第52頁「二、國家顧客滿意指標的由來」以下至第54頁「4.中國大陸顧客滿意指標」前內容的敘述,幾乎完全一致;其行為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訴願人本身所撰寫」的抄襲行為。
審議委員會以4點分析決定撤銷訴願人的碩士學位,包括系爭論文於論文構想、方法上,構成抄襲研究計畫的想法或方法;系爭論文於內容文字使用及敘述,構成抄襲期末報告書的行為;系爭論文第2章第1節至第4節之內容文字敘述,構成抄襲94年品質月刊論文之行為;本案違反情節重大,且訴願人於調查過程中並未展現誠信配合本案調查。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學校據以依行為時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及學校抄襲處理要點伍、十二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訴願人碩士學位及註銷碩士學位證書,經核尚無違誤;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未載明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未論述抄襲情節何以構成重大而應撤銷碩士學位之事實及理由,亦未依處理要點規定,載明原處分依據之理由及申訴之期限等語;認為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