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建忠/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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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獨董」介入公司營運的亂象層出不窮,雖然金管會在去年八月已經發布了《證交法》修訂草案,但在法案通過的真空期,仍有許多公司爆發獨立董事濫用職權,導致「裁判兼球員」的狀況不斷發生。於社會大眾而言,或許只是一則財經新聞,但對於投資人來說,少部分人透過制度漏洞謀求私利,非但影響公司員工生計,更是讓無辜散戶遭殃。

精確來說,「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簡單說,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亦不參與經營事務,不持有股票,但能為公司提出建言。

獨立董事強調獨立性與專業性,希望有助監督公司運作,保護非經營權股東權益。上市公司,股權分散,未能參與或監督經營小股東眾多,股東權益更有賴獨董積極參與董事會,主張權益。獨立董事強調「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特別嚴格要求必須是與企業沒有關聯的外部人。

老牌紡織股中福狀況不少,因為無法交出第2季財報而遭金管會分別裁罰48萬元、24萬元,並自8月18日起,遭證交所暫停股票交易。根據媒體報導中福已連續六次違反「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遭證交所開罰累計金額已達30萬元,顯示原經營團隊對於公司治理觀念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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