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裕台公司17年前將名下中影公司的股權賣給郭台強妻、富聯國際的羅玉珍及莊婉均後,不滿羅女2人刻意阻止中影出售名下華夏大樓並共享利潤等糾紛,向2人提告求償,歷審皆敗訴。不過,高院更二審日前改判欣裕台獲賠10億多元,羅須付6億多元,莊須連帶給付4億多。可上訴。
欣裕台主張,2006年4月27日與羅女、莊女簽約,談定以每股65元出售名下中影股權48364434股、總價31億多元給羅女2人,且自簽約日起3年內,中影出售名下華夏大樓的金額高於15億元時,羅女2人應支欣裕台付利潤,且保證欣裕台有優先承購權(利潤分享方案);長榮公司曾表示願以20億元購買華夏大樓,羅女2人卻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出售,求償24億4672萬餘元。
一審至更一審均認為,無法證明羅女、莊女經欣裕台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契約,判羅女2人不須負賠償責任。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更二審參酌華夏大樓在2009年4月27日的價值為26億246萬4847元,羅女2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致欣裕台受損害10億9374萬3191元,依羅女、莊女的出資比各為62%、38%計算,判羅、莊各須賠6億7812萬0778元、4億1562萬2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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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至更一審均認為,無法證明羅女、莊女經欣裕台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契約,判羅女2人不須負賠償責任。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更二審參酌華夏大樓在2009年4月27日的價值為26億246萬4847元,羅女2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致欣裕台受損害10億9374萬3191元,依羅女、莊女的出資比各為62%、38%計算,判羅、莊各須賠6億7812萬0778元、4億1562萬2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