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廖樁堅被控,20多年前勾結調查員、槍械走私集團走私槍彈,獲取辦案績效,詐領5萬元查緝獎金,最後遭判8年6月定讞。法務部前年廢止廖椿堅的律師證書,廖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廖敗訴。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最高法院2011年依包庇運輸槍枝等罪,將廖男判處8年6月定讞。2016年間,廖男假釋出獄,法務部因此發函徵詢全律會的意見,並於2021年間召開律師資格審查會後,決議廢止廖椿堅的律師證書並命其返還(原處分)。

廖男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廖椿堅主張,《律師法》5-1第1款的立法理由,是為避免貪瀆司法官仍能轉任律師,而嚴重影響司法威信,但參酌刑事判決所認定,他所採的偵查手段逾越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包庇走私槍械罪責,但也認為當時受他人瞞騙,為貪功查緝犯罪,一時失慮,致所使用方法逾越合法規範,並非貪圖個人不法利益,請求撤銷原處分。

北高行認為,法務部廢除律師證書的處分已經敘明事實理由和法令依據,雖處分對於如何認定廖椿堅有害律師信譽部分,說明理由稍嫌疏略,但廖犯刑案已被判決確定,根據刑事判決論罪科刑的記載,廖背離刑事偵查人員辦案程序規範、誠實清廉義務,確實有損律師信譽,認為法務部處分沒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