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入2023年,許多新規上路,專家也提醒,在稅法上有4大稅務新規要知道,包括營利事業或個人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制度;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影響稅法以「成年」與否為適用要件的稅負;資通安全相關投資的投資抵減已正式上路;平台營業人應公示稅籍資料並保存交易紀錄,企業及民眾都要留意注意各項稅務新規。
針對CFC制度上路,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外,自2023年起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我國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額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指出,CFC制度是財政部為因應全球反避稅趨勢的產物,以往企業或個人常在低稅負國家設立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將不合常規的利潤保留於境外公司不分配,致我國稽徵機關無法對其課稅,然於CFC制度實施後,稽徵機關將擁有課稅的法源依據,可望能有效解決此租稅規避問題。
同時,今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個人是否成年是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因此,稅法相關條文中有以「成年」或「未成年」為適用要件者,亦受影響,例如在2023年度中滿19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成年子女,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此外,今年起僅有滿18歲成年子女設籍的房地於出售時,不符合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等,而於地價稅及房屋稅的自住優惠稅率以及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今年年起滿18歲可單獨計算適用。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施淑惠說明,稅法中對於成年的認定,並未有特別規範,故準用民法的規定辦理,建議納稅者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之租稅法令相關適用影響,以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另外,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或3%限度內,分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黃彥賓提醒,資通安全投資抵減有關「當年度」的認定,是以產品、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認定依據,並非以統一發票或付款憑證所屬年度為依據,故企業於2023年度1~5月申請2022年度的投資抵減時,應特別留意前述當年度認定的問題。
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且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財政部並核釋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施淑惠指出,平台巷營業人主要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為利會計事項的證明,而有依規定保存的必要,故財政部增訂平台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以利課稅資料的蒐集,此亦為防止藉由網路交易而逃漏稅捐的另一反避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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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指出,CFC制度是財政部為因應全球反避稅趨勢的產物,以往企業或個人常在低稅負國家設立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將不合常規的利潤保留於境外公司不分配,致我國稽徵機關無法對其課稅,然於CFC制度實施後,稽徵機關將擁有課稅的法源依據,可望能有效解決此租稅規避問題。
同時,今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個人是否成年是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因此,稅法相關條文中有以「成年」或「未成年」為適用要件者,亦受影響,例如在2023年度中滿19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成年子女,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此外,今年起僅有滿18歲成年子女設籍的房地於出售時,不符合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等,而於地價稅及房屋稅的自住優惠稅率以及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今年年起滿18歲可單獨計算適用。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施淑惠說明,稅法中對於成年的認定,並未有特別規範,故準用民法的規定辦理,建議納稅者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之租稅法令相關適用影響,以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另外,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或3%限度內,分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黃彥賓提醒,資通安全投資抵減有關「當年度」的認定,是以產品、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認定依據,並非以統一發票或付款憑證所屬年度為依據,故企業於2023年度1~5月申請2022年度的投資抵減時,應特別留意前述當年度認定的問題。
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且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財政部並核釋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施淑惠指出,平台巷營業人主要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為利會計事項的證明,而有依規定保存的必要,故財政部增訂平台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以利課稅資料的蒐集,此亦為防止藉由網路交易而逃漏稅捐的另一反避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