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高分院法官曾平杉因與涉訟當事人、富商翁茂鍾有不當接觸,去年遭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曾最後的違失行為是在2011年6月27日,已超過追懲時效,今(18)日判免議,其餘部分不受懲戒。可上訴。
監察院移送指出,曾平杉明知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經媒體於1997年間大幅報導,將提起訴訟,仍與翁茂鍾宴飲餐敘、共同討論「百利案」,提供法律意見,並與家人、朋友接受翁茂鍾提供的各式幫助,另接受翁茂鍾餽贈的4件襯衫、田中寶養生液1瓶及四物鐵2盒,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依法彈劾移送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認為,曾平杉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並提供法律意見、因個人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協助處理善後、接受翁茂鍾致贈的襯衫4件、保養品3次等行為有損司法或法官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應該「降級」,但因適用的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追懲時效只有10年,因此免議。
曾平杉其餘被指控部分,職務法庭認為是私領域之事,與法官職位無關,不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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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認為,曾平杉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並提供法律意見、因個人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協助處理善後、接受翁茂鍾致贈的襯衫4件、保養品3次等行為有損司法或法官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應該「降級」,但因適用的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追懲時效只有10年,因此免議。
曾平杉其餘被指控部分,職務法庭認為是私領域之事,與法官職位無關,不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