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計於明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修正草案,對此,立法委員王婉諭今(9)日舉行記者會,提出幾項修法主張,並訴求中央完善影像移除機制,給予被害人更實質的性隱私權保障及支持。
王婉諭今日偕同兒童福利聯盟資深主任李宏文、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共同召開記者會。
王婉諭表示,雖然肯定行政院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移除性私密影像」的法源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比對、限制瀏覽同一性影像」,但仍有四大點可以改進的內容。
王婉諭指出,首先,為了限制違法內容的散布,網路服務業者除了受到政府通知移除影像以外,也應該同時對濫用服務的使用者進行相應的處置,例如:限制犯罪帳號的使用權限。第二,成人性私密影像之移除應比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作法,業者須比對該平台中所有同一的性影像,並整批下架移除。第三,政府應鼓勵或要求業者進行內容自律、建立相關移除違法內容的機制,以及建立使用者的申訴管道。最後,明定網路服務業者若有正當理由未盡速下架違法影像而不受裁罰,然而,其下架和改善義務仍然存在,主管機關得指示繼續下架和做出需要的改善。
李宏文表示,樂見立院修法採納民團主張,加重拍攝、散布、播送兒少性影像者的刑責,並擴大通報對象、增列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的罰則,初犯即科處刑責等。同時,李宏文呼籲,政府應強化各項配套機制,包括:擴編兒少性剝削防制相關人力與經費,落實新法規定;兒少網安教育應加強辨識網路誘拐、性剝削等新型犯罪手法,改採受害案例「情境式演練」方式;第三,各部會停止互踢皮球,中央盡速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主管單位。
陳逸玲提出三個提醒。首先,網路誘拐行為應立法。第二,雖然修法提高了刑責,但需要充足的犯罪偵查人力及資源,才能確保遏止犯罪。最後,需要兒少友善的司法流程,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
杜瑛秋指出,在交友軟體及網路遊戲盛行的社會,不論兒少或成人都容易暴露在性誘拐與誘騙取得性影像,進而散佈影像或勒索金錢的困境。杜瑛秋呼籲,數位性隱私教育應可提前到幼兒園兒童及其家長,降低被性誘拐/性誘騙風險。此外,無論成人或兒少,最大的身心傷害,來自於影像散布的恐懼。為了儘速中斷性影像散布,網路業者被通知後都應該在24小時內下架,增進修復創傷、生活穩定。
王淑芬表示,在2022年勵馨基金會所服務的105位兒少性剝削對象中,遭受「數位性暴力」威脅的有51.43%,被害樣態的前三名,分別為「散布性私密影像與個資」達79.6%為最高,其次為「性勒索」42.6%,第三為「網路性騷擾」14.8%,顯見數位性暴力對兒少的傷害;王副執行長呼籲,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權益,應有24小時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的機制。
王淑芬強調,此次行政院版條文將性影像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等文字十分不妥,不僅將性汙名化、也標籤被害人,希望能再有進一步協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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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表示,雖然肯定行政院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移除性私密影像」的法源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比對、限制瀏覽同一性影像」,但仍有四大點可以改進的內容。
王婉諭指出,首先,為了限制違法內容的散布,網路服務業者除了受到政府通知移除影像以外,也應該同時對濫用服務的使用者進行相應的處置,例如:限制犯罪帳號的使用權限。第二,成人性私密影像之移除應比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作法,業者須比對該平台中所有同一的性影像,並整批下架移除。第三,政府應鼓勵或要求業者進行內容自律、建立相關移除違法內容的機制,以及建立使用者的申訴管道。最後,明定網路服務業者若有正當理由未盡速下架違法影像而不受裁罰,然而,其下架和改善義務仍然存在,主管機關得指示繼續下架和做出需要的改善。
李宏文表示,樂見立院修法採納民團主張,加重拍攝、散布、播送兒少性影像者的刑責,並擴大通報對象、增列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的罰則,初犯即科處刑責等。同時,李宏文呼籲,政府應強化各項配套機制,包括:擴編兒少性剝削防制相關人力與經費,落實新法規定;兒少網安教育應加強辨識網路誘拐、性剝削等新型犯罪手法,改採受害案例「情境式演練」方式;第三,各部會停止互踢皮球,中央盡速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主管單位。
陳逸玲提出三個提醒。首先,網路誘拐行為應立法。第二,雖然修法提高了刑責,但需要充足的犯罪偵查人力及資源,才能確保遏止犯罪。最後,需要兒少友善的司法流程,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
杜瑛秋指出,在交友軟體及網路遊戲盛行的社會,不論兒少或成人都容易暴露在性誘拐與誘騙取得性影像,進而散佈影像或勒索金錢的困境。杜瑛秋呼籲,數位性隱私教育應可提前到幼兒園兒童及其家長,降低被性誘拐/性誘騙風險。此外,無論成人或兒少,最大的身心傷害,來自於影像散布的恐懼。為了儘速中斷性影像散布,網路業者被通知後都應該在24小時內下架,增進修復創傷、生活穩定。
王淑芬表示,在2022年勵馨基金會所服務的105位兒少性剝削對象中,遭受「數位性暴力」威脅的有51.43%,被害樣態的前三名,分別為「散布性私密影像與個資」達79.6%為最高,其次為「性勒索」42.6%,第三為「網路性騷擾」14.8%,顯見數位性暴力對兒少的傷害;王副執行長呼籲,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權益,應有24小時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的機制。
王淑芬強調,此次行政院版條文將性影像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等文字十分不妥,不僅將性汙名化、也標籤被害人,希望能再有進一步協商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