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員劉馨正在新竹瓦斯總經理任內,被控7度在高鐵站或高鐵車廂內收取廠商賄賂共計240萬元,儘管劉否認犯罪,最高法院仍將他的上訴駁回,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240萬元沒收定讞。
檢方指控,劉馨正從2012年3月起至2014年6月間,擔任新竹瓦斯(屬新竹縣政府出資而設立登記的公營事業)總經理。
郭姓業者因名下的上芫公司、金北公司均有陸續得標新竹瓦斯公司的採購工程,為求所得標的工程均能順利通過驗收、快速結算並核撥工程款、配合辦理規劃設計,雙方業務往來配合順利,不致受阻撓或刁難,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特意選在高鐵新竹站男廁、移動的高鐵車廂等地,7度賄賂劉馨正,金額從10萬至100萬元不等,總計達240萬元。
新竹地院認定,劉構成貪汙數罪,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高院認定,劉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下之數個接續舉動,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原審論以數罪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高院考量劉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犯罪手段、犯罪所得,改判12年,褫奪公權6年,未扣案犯罪所得240萬元沒收,劉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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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業者因名下的上芫公司、金北公司均有陸續得標新竹瓦斯公司的採購工程,為求所得標的工程均能順利通過驗收、快速結算並核撥工程款、配合辦理規劃設計,雙方業務往來配合順利,不致受阻撓或刁難,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特意選在高鐵新竹站男廁、移動的高鐵車廂等地,7度賄賂劉馨正,金額從10萬至100萬元不等,總計達240萬元。
新竹地院認定,劉構成貪汙數罪,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高院認定,劉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下之數個接續舉動,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原審論以數罪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高院考量劉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犯罪手段、犯罪所得,改判12年,褫奪公權6年,未扣案犯罪所得240萬元沒收,劉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