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內5家壽險公司包括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決定辦理金融資產重分類,但決定後未在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金管會(20)日開罰,其中南山人壽從決定至今未公告,而且影響淨值3千多億元,因此加重罰5倍,開罰120萬元,另4家則是遞延公告各加重罰3倍,各罰72萬元,合計5家公司共被罰408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進一步說明,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5家壽險業者,已決定變更管理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核屬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
不過,5家壽險決定在10月1日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南山人壽因此淨值增加3265億元,淨值比由-0.83%拉高到5.67%;國泰人壽則增2,426億元,台灣人壽增逾300億元,新光人壽增加386億元,中國人壽亦增加300億元,但各公司無論是高階經理人決定變更經營模式或董事會決定後,都未在2日內公告。
證期局指出,南山人壽迄未依規定辦理公告,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4家壽險公司則有延遲公告情事,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並在衡酌違失情節輕重,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南山人壽為行為的負責人處罰鍰新台幣120萬元,並對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為行為的負責人處罰鍰各72萬元。
金管會也重申,資訊公開的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為奠定資本市場公開、透明及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為保障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落實證券交易法資訊公開的作為義務,妥適評估應公告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的可能影響,於規定時限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充分揭露攸關投資人決策相關資訊,降低資訊落差,以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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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5家壽險決定在10月1日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南山人壽因此淨值增加3265億元,淨值比由-0.83%拉高到5.67%;國泰人壽則增2,426億元,台灣人壽增逾300億元,新光人壽增加386億元,中國人壽亦增加300億元,但各公司無論是高階經理人決定變更經營模式或董事會決定後,都未在2日內公告。
證期局指出,南山人壽迄未依規定辦理公告,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4家壽險公司則有延遲公告情事,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並在衡酌違失情節輕重,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南山人壽為行為的負責人處罰鍰新台幣120萬元,並對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為行為的負責人處罰鍰各72萬元。
金管會也重申,資訊公開的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為奠定資本市場公開、透明及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為保障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落實證券交易法資訊公開的作為義務,妥適評估應公告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的可能影響,於規定時限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充分揭露攸關投資人決策相關資訊,降低資訊落差,以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